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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起源于唐朝,在明清发展完善,具有基础性、稳定性以及非最后性等特点。它对明清的司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它具备合议制形式,是对延续数千年之久的独任制审判所进行的修正,弥补了独任制的弊端。研究三法司会审在明清得以完善的背景、原因及影响,对今日诉讼制度之建设亦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