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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但是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刑法适格主体地位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存在较大差异,故明确一人公司刑法地位不仅具有理论意叉,而且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文章分别从法理学的人格因素、意志因素、目的因素角度以及法律经济学的外部性、成本收益角度论证了一人公司不具备刑法适格主体地位。以期对一人公司刑法地位问题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