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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舍弃了关于劳动合同成立的规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但造成劳动合同成立与订立两个法律概念的重新混淆,并使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在法律逻辑上难于解释,还不当地抑制了劳动合同主体间的私人自治,这些很有可能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在近期无法修改该法的情况下,针对上述问题出台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以"拨乱反正"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