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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使反腐反贪形成合力,也带来监察调查权与检察侦查权的衔接问题.监察权包含廉政教育权、监督权、监察调查权、处理权,不能简单以监察权的性质等同于监察调查权的性质.其实,针对行使公权力人员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权本质上是“刑事侦查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公职人员犯罪、职务犯罪的管辖权上并非是完全的独占、排他关系,而是存在部分竞合关系.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合理分配规制职务犯罪的公权力资源角度出发,应当合理地划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优位管辖权,具体而言:在案件初次管辖权分配上应由检察机关对14个罪名行使优位管辖权,而在需要补充调查核实/补充侦查时则应当由检察机关对所有公权力人员职务犯罪行使优位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