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件的调整

来源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haoxin198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其他文献
同质化问题是制约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旅游良性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通过文献梳理理清乡村旅游同质化问题的症结,将乡村旅游中的“乡村”解构为空间性、意象性与产品性三重特性,并从这三重特性中蕴含的同质化表现解构乡村旅游同质化的内涵,即乡村旅游发展的过程是逐步走向空间资本化、产品符号化和意象均质化的过程;揭示并阐明了乡村旅游同质化的本质是在消费主义背景下向城市的不断趋近和统一的过程,其中,空间的资本化归因于旅游场所的景区化和空间意义的流动化,产品的符号化产生于规划设计的符号化和旅游活动的展演化,意象的均质化来源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