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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中,检察机关应否具有司法解释权,究竟可否成为司法解释权主体是学术界争论颇多的问题。争论的观点不外乎两种:一肯定说。二否定说,争论的根源在于对检察权的性质认定。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机关不能拥有制发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权力,但检察机关在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最高检察院不参与刑事实体法的解释,而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使监督审查权,可能更有利于保证司法解释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