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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总会遭遇多重标准的评价。从理想标准来说,确定性与唯一正解论,为人们提供了一副值得追求的美好图景。而从现实的司法实践来说,合法(律)性标准要求通过法律追求个案正义;合理性标准旨在将价值判断置于理性的检视之下,因而与法律命题的可证立性相联系;可接受性标准则将复杂的局面化约为“面向谁”的问题,强调针对不同群体进行针对性的说服。虽然,司法裁判的多重评价标准渊源各异,但在当下转型中国的特殊语境下,仍应该在实用主义的意义上形成一个大致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