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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其中,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权,新法延续了之前农用地转用审批(用途管制、国务院和省政府)、土地征收审批(土地所有权改变、国务院和省政府)和供地审批(土地配置、市县政府)三个审批事项设置,但调整简化了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了部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具体条文是该法的第44条和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