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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来看,无论是从可操作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的权衡方面,还是从债务重组的特点方面考虑,采用一种全新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会遇到各种困难,因而势必大增提供信息的成本,违背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到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在债务重组准则中运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