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侵权:产品责任制度规制的窠臼与纾解

来源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enl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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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智能软件“产品”属性符合立法目的,且将软件集成到机器上可满足“产品”应为有形物之要求,故而运用产品责任制度规制人工智能侵权具有合理性,但也面临能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难以证明产品“缺陷”以及难以合理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困境.对此,从比较法、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应当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建立“消费者期待标准”,同时减轻人工智能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排除人工智能产品的发展风险抗辩.为合理确定责任主体,立法应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类型,同时增设运营者作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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