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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1、凡设立在石柱县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产业和企业外,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凡设立在石柱县符合国家和县上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