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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焦了"诊疗损害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这三种医疗损害责任形态。应纯化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法。"诊疗损害责任"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具有同质性,异样的只是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医疗产品责任"不应存在于以"医疗服务提供者"为责任承担主体的"医疗损害责任"法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