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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之一,不应把这种监督理解为仅仅是“事后监督”,而应该把它贯串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一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讼程序违法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切审理案件中执法人员发生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以及其他明显违法行为,都在法律监督的视野之列。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抗诉、检察建(义书、纠正违法用通知、现场监督等方式实施国家赋予的职能获取理想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