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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技术吸收能力的内涵和特征,提出评价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技术吸收能力的指标体系,并通过对安徽省78个农民合作组织的问卷调研,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李克特量法对其进行评价。结果表明,水产业农民合作组织技术吸收能力相对较强,畜牧业农民合作组织技术吸收能力次之,特色种植业农民合作组织技术吸收能力再次之,而大宗农作物种植业农民合作组织技术吸收能力最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