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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遍关注: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和抵押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允许转让和抵押,涉及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草案二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虽然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到底如何进行规定,还需要作进一步调研和论证。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要致富,就需要资金,需要获得贷款进行投资,但目前农民的贷款要求能够得到满足的不超过30%,而农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抵押物。物权法草案并没有关于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李春亭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他认为,在物权法中应体现让农民富起来的原则,允许农民通过评估,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流动资产,以获得抵押贷款搞经营,这对于解决农民增收难问题必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话,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农村稳定。对此,李春亭认为,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要维护农村的稳定,首要的是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只有农民富裕了,农村才能稳定。不能因为可能会出现的极少数负面影响,就剥夺所有农民的土地权益。他说:“我们要相信农民。他们自己的权利,自己最知道珍惜,最知道如何使用。农民宅基地的问题,既然是重要的财产权,就可以单独转让和抵押。”
厉无畏委员则认为,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在物权法中增加在城市规划需要的时候,宅基地可以置换的条款,并在置换过程中给农民社会保障,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
2.热门话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得到保障
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要求,抓住了当前的热点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中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包括就业、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的问题,现在基层出的很多问题,就在于不公正地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农民脱离了土地又没有得到很好的安置。因此,如何真正保护农民利益,防止由于一些不合法的行为使得农民失去土地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给予关注。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管理委员会来行使所有权。现在草案中规定了如果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建议还要追究该管理人的责任,如果由于错误的决定给集体成员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以某一组织的决定、决议弱化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权。按照草案规定,若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就可以了,压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通过看似民主的决议就否定了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人失去了自己做主的权利。为此,他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没有承包人的同意,不得调整其土地。
贺铿委员则认为,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可以,但只规定“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个“告知”太弱了,补偿的标准、安置的办法应充分与土地使用权人商量,保护承包人的权益。(未完待续)(农民日报记者申保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允许转让和抵押,涉及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草案二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虽然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到底如何进行规定,还需要作进一步调研和论证。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要致富,就需要资金,需要获得贷款进行投资,但目前农民的贷款要求能够得到满足的不超过30%,而农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抵押物。物权法草案并没有关于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李春亭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他认为,在物权法中应体现让农民富起来的原则,允许农民通过评估,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流动资产,以获得抵押贷款搞经营,这对于解决农民增收难问题必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话,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农村稳定。对此,李春亭认为,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要维护农村的稳定,首要的是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只有农民富裕了,农村才能稳定。不能因为可能会出现的极少数负面影响,就剥夺所有农民的土地权益。他说:“我们要相信农民。他们自己的权利,自己最知道珍惜,最知道如何使用。农民宅基地的问题,既然是重要的财产权,就可以单独转让和抵押。”
厉无畏委员则认为,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在物权法中增加在城市规划需要的时候,宅基地可以置换的条款,并在置换过程中给农民社会保障,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
2.热门话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得到保障
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要求,抓住了当前的热点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中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包括就业、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的问题,现在基层出的很多问题,就在于不公正地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农民脱离了土地又没有得到很好的安置。因此,如何真正保护农民利益,防止由于一些不合法的行为使得农民失去土地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给予关注。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管理委员会来行使所有权。现在草案中规定了如果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建议还要追究该管理人的责任,如果由于错误的决定给集体成员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以某一组织的决定、决议弱化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权。按照草案规定,若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就可以了,压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通过看似民主的决议就否定了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人失去了自己做主的权利。为此,他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没有承包人的同意,不得调整其土地。
贺铿委员则认为,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可以,但只规定“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个“告知”太弱了,补偿的标准、安置的办法应充分与土地使用权人商量,保护承包人的权益。(未完待续)(农民日报记者申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