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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4月21日—中国签订了GATT临时性适用议定书。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 1982年11月—中国获得GATT的观察员身份。从而能够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 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照会GATT秘书长,要求恢复其GATT成员国席位。 1987年3月4日—GATT理事会设立了中国缔约方地位的中国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