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曾在一次讨论会上指出,中国农民、农村集体存在四个“没有”:一是没有城乡规划编制的知情权,更无参与、协商的权利;二是没有农地发展权,即获得改变农地使用性质和用途产生的巨大增值收益的权利;三是没有与国有土地一样平等进入非农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同地、同权、同价交易的权利;四是没有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流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