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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经济认识的误区
记者调查中,发现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在广为流传,那就是把管理部门的“计划”行为贬义化。有些人主张什么都应该市场化,根本不需搞计划,不需要宏观调控,政府只要充当“守夜人”就可以了。这种过度摒弃计划的泛市场化观念,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关于计划和市场,其实在邓小平同志那里就早有论述: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强调“计划”,并不是要回到计划经济……某些当事人在言语中有透露出过分迷信市场的心态,没错,我们重视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但不要认为价值规律本身就能把一切事情管好,并把一切事情交给市场去管。
事实上,市场不是万能的,有几类事情是市场所不能解决的:第一是经济总量的平衡──总需求、总供给的调控。如果这完全让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其结果只能是来回的周期震荡和频繁的经济危机。第二是大的结构调整问题,包括第一、二、三产业,消费与积累,加工工业与基础工业等大的结构调整方面。第三是公平竞争问题。认为市场能够保证公平竞争,这是一个神话,即使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不可能保证,因为市场的规律是大鱼吃小鱼,必然走向不公平竞争。所以,现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在制定反垄断法、保护公平竞争法等。第四是有关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以及“外部不经济”问题。所谓“外部不经济”,就是从企业内看是有利的,但是从企业外看却破坏了生态平衡、资源等,造成水、空气污染等“外部不经济”。这种短期行为危害社会利益甚至人类的生存。第五是社会公平问题。市场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市场只能实现等价交换,只能是等价交换意义上的平等精神,这有利于促进效率、促进进步,但市场作用必然带来两极分化、贫富悬殊。
对垄断的认识误区
记者同样发现对待“中心”的另一种偏激的情绪,就是对“垄断”深恶痛绝,过分主观化,缺乏辨证看待事物的客观角度。事实上,在某种情况下,垄断比不垄断更能促进事物的发展。北京律师唐清林在其发表的文章《企业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反垄断问题》中有这么一些观点值得我们大家思考。
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的《反垄断法》出台。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涉及到垄断行为,但一直没有明确使用垄断的概念。
但反垄断也有适用除外制度的,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指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既反垄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在某些领域中存在而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垄断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四,这种垄断行为因适用除外制度而具有合法性。具体来说,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包括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特殊卡特尔领域和国家垄断领域等。
海南的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则和“特殊卡特尔领域”犹为相似,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自主权。一般来说,这种横向协议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以下卡特尔为反垄断法律所允许:(1)萧条卡特尔。为应付经济环境的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2)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和决议,但是以该协议和决议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率,并因此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3)中小企业卡特尔。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遏制严重的“大鱼吃小鱼”现象,改善市场的竞争环境,只要是旨在提高效率,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为反垄断法允许。
我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相信适用除外制度必然会成为其重要内容。

市场景气监测和游客满意度测评是评价“中心”效果的好工具
市场是检验改革效果的关键标准,看“中心”能不能生存并获得较大发展,主要是看“中心”是否能不断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换句话说,市场需要的不一定是最好的“经营模式”,而在于它是最恰当时间出现的“经营模式”。可以尝试建立“海南旅游市场景气指数”,对海南旅游市场进行监测,一可以用数字说话,二可以指导和把握改革的方向。
另一方面,在针对“滚动中心”的问题争议上,旅游界认为服务质量下降了,而交通界人士则认为是服务质量得到保证了,其实,最有效的判断方法是开展游客满意度评价。从评价中找出游客不满意的问题,针对“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游客满意度。
我们建议可以国家满意度指数模型为基础,依据旅游服务质量的国家标准对门市服务、旅游预订、游程安排、旅游运输等12个方面进行测评(如图),以使事情获得理性认识,让是是非非真真假假“清者自清”。
记者调查中,发现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在广为流传,那就是把管理部门的“计划”行为贬义化。有些人主张什么都应该市场化,根本不需搞计划,不需要宏观调控,政府只要充当“守夜人”就可以了。这种过度摒弃计划的泛市场化观念,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关于计划和市场,其实在邓小平同志那里就早有论述: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强调“计划”,并不是要回到计划经济……某些当事人在言语中有透露出过分迷信市场的心态,没错,我们重视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但不要认为价值规律本身就能把一切事情管好,并把一切事情交给市场去管。
事实上,市场不是万能的,有几类事情是市场所不能解决的:第一是经济总量的平衡──总需求、总供给的调控。如果这完全让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其结果只能是来回的周期震荡和频繁的经济危机。第二是大的结构调整问题,包括第一、二、三产业,消费与积累,加工工业与基础工业等大的结构调整方面。第三是公平竞争问题。认为市场能够保证公平竞争,这是一个神话,即使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不可能保证,因为市场的规律是大鱼吃小鱼,必然走向不公平竞争。所以,现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在制定反垄断法、保护公平竞争法等。第四是有关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以及“外部不经济”问题。所谓“外部不经济”,就是从企业内看是有利的,但是从企业外看却破坏了生态平衡、资源等,造成水、空气污染等“外部不经济”。这种短期行为危害社会利益甚至人类的生存。第五是社会公平问题。市场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市场只能实现等价交换,只能是等价交换意义上的平等精神,这有利于促进效率、促进进步,但市场作用必然带来两极分化、贫富悬殊。
对垄断的认识误区
记者同样发现对待“中心”的另一种偏激的情绪,就是对“垄断”深恶痛绝,过分主观化,缺乏辨证看待事物的客观角度。事实上,在某种情况下,垄断比不垄断更能促进事物的发展。北京律师唐清林在其发表的文章《企业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反垄断问题》中有这么一些观点值得我们大家思考。
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的《反垄断法》出台。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涉及到垄断行为,但一直没有明确使用垄断的概念。
但反垄断也有适用除外制度的,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指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既反垄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在某些领域中存在而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垄断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四,这种垄断行为因适用除外制度而具有合法性。具体来说,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包括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特殊卡特尔领域和国家垄断领域等。
海南的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则和“特殊卡特尔领域”犹为相似,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自主权。一般来说,这种横向协议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以下卡特尔为反垄断法律所允许:(1)萧条卡特尔。为应付经济环境的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2)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和决议,但是以该协议和决议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率,并因此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3)中小企业卡特尔。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遏制严重的“大鱼吃小鱼”现象,改善市场的竞争环境,只要是旨在提高效率,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为反垄断法允许。
我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相信适用除外制度必然会成为其重要内容。

市场景气监测和游客满意度测评是评价“中心”效果的好工具
市场是检验改革效果的关键标准,看“中心”能不能生存并获得较大发展,主要是看“中心”是否能不断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换句话说,市场需要的不一定是最好的“经营模式”,而在于它是最恰当时间出现的“经营模式”。可以尝试建立“海南旅游市场景气指数”,对海南旅游市场进行监测,一可以用数字说话,二可以指导和把握改革的方向。
另一方面,在针对“滚动中心”的问题争议上,旅游界认为服务质量下降了,而交通界人士则认为是服务质量得到保证了,其实,最有效的判断方法是开展游客满意度评价。从评价中找出游客不满意的问题,针对“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游客满意度。
我们建议可以国家满意度指数模型为基础,依据旅游服务质量的国家标准对门市服务、旅游预订、游程安排、旅游运输等12个方面进行测评(如图),以使事情获得理性认识,让是是非非真真假假“清者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