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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传闻法则例外的规定虽忽视对刑事被告对质诘问权的保障,但实务上以“司法院”将对质诘问权解释为“宪法之基本权利”为基础,先后发展出三种体现对质诘问权优位于传闻例外的解释路径。后续发展中,台湾地区法院刑庭总会将可信性保障作为传闻例外成立的重点考量因素,使得对质诘问权与传闻例外的关系再次陷入扑朔迷离之中。从长远来看,对质诘问权仍然可以依靠实务上独立发展出的容许例外以及严格证明程序的保障,确立其优先于传闻例外的地位。台湾地区对质诘问权与传闻例外关系的发展体现出实务部门在权利保障和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