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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套路深”
谢佳岐[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
梳理近年来查处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非法“会销”、欺诈消费等相关案例发现,借助名人造势、患者现身说法、“专家”宣讲等方式推销是这些案件的惯用伎俩。在这些案例中涉及的产品,以针对免疫力调节的保健食品最多,其次为治疗或预防“三高”及心脑血管病以及肠胃功能调节的保健品。
事实上,早在2003年原卫生部就发布了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保健食品能够申报的27种功能,除此之外的“功能”都可归为虚假宣传。
从老年消费者角度看,怎样甄别保健品虚假宣传?首先是查看批准号,其次是看广告内容有无违规之处。根据相关法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其广告内容也应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对于保健品卖家,如何认定其宣传为“虚假广告”?目前,我国认定虚假广告有两个标准:包含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合有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举个例子,比如“洛阳九九龄维他醋官网”网站发布的广告宣称,“喝的99龄醋太神奇,比吃药强多了”“无药胜药,屡见神效”以及利用某消费者的口气表达喝维他醋后“一查卵巢囊肿也没有了”,这就是典型的误导消费者内容。
我建议,通过电视、网络或进社区、入户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特别是针对老年群体做好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揭露保健食品“消费陷阱”,揭示不法商家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保健食品。
打击保健食品欺诈是个系统工程
陈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除了虚假宣传,保健品卖家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无证生产和假冒品种。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伪造生产企业名称或盗用正规企业包装的行为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外,还应并处罚款。
打击保健食品欺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建立联动机制,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对保健品公司和销售商而言,从保健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到加工生产,再到保管运输等各个环节,食品安全法及食品行业标准都规定了相应的卫生标准、包装规格、食用标准和运输标准,违反相关的流程规范必然导致食品的不合格,轻则要召回,重则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造成消费者人身和健康损害的,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销售环节的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消费者可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对于购买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商家宣传标准的保健食品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要求保健品公司或经销商退货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售卖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特别是针对那些骗取老年人钱财的案例,必须顶格处罚,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销售假药罪还是诈骗罪?
赖琛琛[广东法纳川穹律所律师]
在老年受骗者与假冒伪劣保健品销售者的法律纠纷中,对于违法者犯下的究竟是何种罪存在一定争议,到底适用销售假药罪还是诈骗罪?销售假药罪适用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诈骗罪适用侵犯公民的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从实务判决来看,老年人被骗买保健品案件,有比较典型可以认定诈骗罪的类型:如伪造仿造保健品的批号、医疗用品的产品合格证书;无批号,直接伪造虚假的保健品,如使用糖水兑制口服液;以不合理的高价出售劣质保健品,如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成本几十元的劣质蜂胶。
以銷售保健品骗取财物的案件中,违法者目的是骗取财物,保健品只是作为其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和诱饵,若其出售的保健品并不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还是以定诈骗罪为宜。
定罪力度方面,我赞同201 8年两会期间,柯建华代表提交的关于老年人保健食品欺诈销售以诈骗罪定罪的建议。她认为,我国目前针对这类案件的处罚还局限于最高额度20万元的行政处罚,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从业者的嚣张气焰。应该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涉及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中的主体以犯罪集团论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
下好应对“老龄化”这盘大棋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黑龙江的规定很“暖心”,这一地方立法有上位法的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除了“鲜活易腐”四种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不过,打击“天价保健品”仅凭七日退货还不够。很多受到蒙蔽的老人,对不法分子的一套说辞深信不疑,等清醒过来早已过了法定保护期。所以,在完善“无理由退赔”规定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营销骗局的管控执法,避免立法“悬浮”。
从更深处看,治理保健品骗局、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还应下好应对。老龄化”这盘大棋局。数据显示,我国每年营养保健品销售额超过2000亿元,其中老年人消费占了五成以上。随着年龄增大、健康水平下降,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对保健品的依赖变得越发强烈,而防范知识和信息技能的匮乏,个体判断力的不足,子女劝告的缺乏,决定了他们很容易被不法商家围猎。在加强专项执法打击、提供防骗警示以及法律援助等精细化服务的同时,还应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家人和社区工作者对老人多加关怀和陪伴,增强他们的安全感,提醒他们理性消费。多管齐下,才能减少老年人上当受骗事件的发生。
张静/采访整理 开开/没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