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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竞争,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司法领域,竞争也在不同主体如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官之间、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存在。司法中的主体竞争在对司法产品质量的提高、司法权威的树立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某些环节的不平等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优胜劣汰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