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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诉讼参与人具结文书,是清代司法案件审结的前提和必经程序。该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限制裁判官的恣意断案和约束官府及当事人反复的诉讼行为等程序理性。但实际运作中刑讯制度、官官相护的官僚体制和裁判的非终局性特点却制约着具结功效的实现。这说明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更需要良好的运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