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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通知精神,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健全社会主义税收法制,防止在处理偷税、抗税案件中以罚款代替刑罚和只判刑不追缴税款和罚款的现象发生。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税务局联合制订了《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可供各地参考。规定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