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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和《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