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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预算监督权
·人大的权力和在预算监督中的地位
宪法赋予人大非常超然的权力,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其他任何机关及其个人都不能超越它的权威,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大实际的地位却十分尴尬。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人大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也有很大的提升,然而,作为人大或议会核心的宪政精神却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宪政制度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可以说,人大权力的落实和精神的铸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预算权配置的状况
预算权的横向配置是指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内部机构之间进行预算权力的分配,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统一运作系统。从我国预算权配置上看,一般把预算编制权和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预算审批权、预算执行监督权和决算审批权赋予立法机关,预算执行审计权赋予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审计机关。除了预算权在各个主要机关之间的科学配置外,也会在各个机关内部进行进一步的分配。
·政府与人大的关系:从预算监督角度分析
政府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即财政是政府花纳税人的钱,政府预算支出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需求。如果公共资金不基于公共需求而合理、有效和正当地使用,就会效益低下。如果没有严格的约束和控制机制,政府不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其后果就要由全体公众来承担。
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我国地方人大财政监督法制逐步健全,职能不断增强,人大已经从原来的“橡皮图章”转变为一个重要的财政监督机构,法律的规定也为其职权的真正贯彻落实提供了前提和依据。
预算权力配置中地方人大地位提升的体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滥用权力或不作为的地方政府敢于对其预算案行使否决权,这对于及时纠正政府执政缺失起到了一定的问责作用,也体现了人大在预算权力配置过程中,地位不断提高,权力不断提升。例如, 1984年4月,安徽省铜陵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否决县政府提交的《财政决算报告》,开创了我国人大否决地方政府预案的先河。
当前地方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尽管在实践中人大地位不断提升,但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仍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尽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作了规定,但大都比较原则;对于审查监督的范围界定、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另外,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是导致预算监督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2、预算不公开不透明。有些地方,人代会期间提交给人大代表审查的材料只是分大类、按功能罗列的预算收支总表,没有部门预算。人大代表根本无法对各部门具体的财政收支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背后的政府行为,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审查,形成了“政府给什么看什么,说什么听什么,报什么批什么”的状况。不少地方把预算看成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秘密”,认为预算对于公众是保密的。
针对目前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预算公开监督制度。财政公开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政府”首先必须打造“阳光财政”。把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向社会公布,利于实现预算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防止腐败和权力的滥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预算公开制度的完善对发展我国民主政治有重要的作用。
2、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增强预算监督的可操作性。一是要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全国人大应适时修改预算法,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一些界定不清的要界定清楚,对一些应该补充的要尽快补充完善,使地方各级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使于操作执行。二是制定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的财政法律法规,用法律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使国家收入的分配制度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落到实处的关键。
(郑丽思,广东商学院;李壁烽,广东技术师范学院08级法学2班)
·人大的权力和在预算监督中的地位
宪法赋予人大非常超然的权力,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其他任何机关及其个人都不能超越它的权威,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大实际的地位却十分尴尬。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人大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也有很大的提升,然而,作为人大或议会核心的宪政精神却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宪政制度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可以说,人大权力的落实和精神的铸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预算权配置的状况
预算权的横向配置是指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内部机构之间进行预算权力的分配,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统一运作系统。从我国预算权配置上看,一般把预算编制权和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预算审批权、预算执行监督权和决算审批权赋予立法机关,预算执行审计权赋予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审计机关。除了预算权在各个主要机关之间的科学配置外,也会在各个机关内部进行进一步的分配。
·政府与人大的关系:从预算监督角度分析
政府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即财政是政府花纳税人的钱,政府预算支出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需求。如果公共资金不基于公共需求而合理、有效和正当地使用,就会效益低下。如果没有严格的约束和控制机制,政府不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其后果就要由全体公众来承担。
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我国地方人大财政监督法制逐步健全,职能不断增强,人大已经从原来的“橡皮图章”转变为一个重要的财政监督机构,法律的规定也为其职权的真正贯彻落实提供了前提和依据。
预算权力配置中地方人大地位提升的体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滥用权力或不作为的地方政府敢于对其预算案行使否决权,这对于及时纠正政府执政缺失起到了一定的问责作用,也体现了人大在预算权力配置过程中,地位不断提高,权力不断提升。例如, 1984年4月,安徽省铜陵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否决县政府提交的《财政决算报告》,开创了我国人大否决地方政府预案的先河。
当前地方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尽管在实践中人大地位不断提升,但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仍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尽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作了规定,但大都比较原则;对于审查监督的范围界定、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另外,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是导致预算监督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2、预算不公开不透明。有些地方,人代会期间提交给人大代表审查的材料只是分大类、按功能罗列的预算收支总表,没有部门预算。人大代表根本无法对各部门具体的财政收支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背后的政府行为,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审查,形成了“政府给什么看什么,说什么听什么,报什么批什么”的状况。不少地方把预算看成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秘密”,认为预算对于公众是保密的。
针对目前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预算公开监督制度。财政公开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政府”首先必须打造“阳光财政”。把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向社会公布,利于实现预算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防止腐败和权力的滥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预算公开制度的完善对发展我国民主政治有重要的作用。
2、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增强预算监督的可操作性。一是要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全国人大应适时修改预算法,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一些界定不清的要界定清楚,对一些应该补充的要尽快补充完善,使地方各级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使于操作执行。二是制定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的财政法律法规,用法律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使国家收入的分配制度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落到实处的关键。
(郑丽思,广东商学院;李壁烽,广东技术师范学院08级法学2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