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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社会的道德信条,它是正义理念在民法的具体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它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本文主要论述诚信信用原则的局限性以及如何完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限制性;完善
一、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的限制性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都有滥用的可能”。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尽善尽美的,由于其极大的伸缩性,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但是用之不当则损害法的权威性、稳定性、系统性,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它。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限制:
1、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客观标准
穷尽法律规则,方能使用法律原则,只有对现行法律中没有提供处理依据的案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那些已有法律规定,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的理由,不能径行适用法律原则,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性规则的具体表体现。有的学者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排除现行法律规定,而直接依据某种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进行裁判,但是目前我国法官的素质,以及执法情况也不适合法官可以直接排除现行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客观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排除法律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局限性
诚信原则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规定并不对权利义务各方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遗的规定,而运用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因此,这种不确定的规定实质上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可能造成法官的主动援用、不当运用或权力滥用。即便诚信原则克服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变动不确定性的矛盾,但是却难以摆脱没有具体规定的法律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而导致的非正义性的矛盾。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
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针对现实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的限制性,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
1、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落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给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迫在眉睫,同时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建设。建立社会信用诚信体系主要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以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健全的信用征信监管和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为保障,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与和谐的经济条件。只有全社会确立了诚信观念,建立完备的诚信信息数据库,市场中建立起规范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两种不当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一种是司法机关消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应当适用而不予适用;另一种是司法机关积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任意适用。这两种情况,无疑都会使案件得到不公正的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必须要进行司法改革,摆脱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强行法规效力的关键。否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然能逍遥法外,诚实信用原则就只是一句空话。可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人事权、财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当前有个口号叫“政法機关应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
3、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立法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民事立法相对比较落后,但是发达国家,有关诚实信用的立法,相当完备。加快民法典的建设,把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单行法方面的应用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是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措施。首先,应该有效界定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民事活动责任明晰。其次,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应杜绝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而抑制企业的侥幸心理,减少短期经济行为;同时也使政府的正常行为规范化、合理化。最后,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强。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的作用。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上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循序渐进,因此必须把完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
【参考文献】
[1]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http://news.9ask.cn/falvlunwen/mflw/201109/1509974.shtml,2014-8-20
[2]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限制性;完善
一、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的限制性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都有滥用的可能”。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尽善尽美的,由于其极大的伸缩性,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但是用之不当则损害法的权威性、稳定性、系统性,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它。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限制:
1、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客观标准
穷尽法律规则,方能使用法律原则,只有对现行法律中没有提供处理依据的案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那些已有法律规定,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的理由,不能径行适用法律原则,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性规则的具体表体现。有的学者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排除现行法律规定,而直接依据某种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进行裁判,但是目前我国法官的素质,以及执法情况也不适合法官可以直接排除现行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客观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排除法律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局限性
诚信原则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规定并不对权利义务各方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遗的规定,而运用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因此,这种不确定的规定实质上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可能造成法官的主动援用、不当运用或权力滥用。即便诚信原则克服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变动不确定性的矛盾,但是却难以摆脱没有具体规定的法律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而导致的非正义性的矛盾。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
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针对现实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的限制性,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
1、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落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给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迫在眉睫,同时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建设。建立社会信用诚信体系主要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以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健全的信用征信监管和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为保障,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与和谐的经济条件。只有全社会确立了诚信观念,建立完备的诚信信息数据库,市场中建立起规范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两种不当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一种是司法机关消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应当适用而不予适用;另一种是司法机关积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任意适用。这两种情况,无疑都会使案件得到不公正的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必须要进行司法改革,摆脱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强行法规效力的关键。否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然能逍遥法外,诚实信用原则就只是一句空话。可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人事权、财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当前有个口号叫“政法機关应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
3、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立法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民事立法相对比较落后,但是发达国家,有关诚实信用的立法,相当完备。加快民法典的建设,把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单行法方面的应用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是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措施。首先,应该有效界定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民事活动责任明晰。其次,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应杜绝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而抑制企业的侥幸心理,减少短期经济行为;同时也使政府的正常行为规范化、合理化。最后,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强。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的作用。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上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循序渐进,因此必须把完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
【参考文献】
[1]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http://news.9ask.cn/falvlunwen/mflw/201109/1509974.shtml,2014-8-20
[2]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