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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司法权的真实内涵,其独立性、中立性、交涉性、消极性等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趋于灭失.司法权的地方化、法官的行政化、审判的实体化,异化了司法权.要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克服这种异化,包括:确保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强化司法权的独立性、专属性;实现法官素质的提高,强化司法权的中立性、消极性、交涉性;突出审判程序的价值,强化司法权的消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