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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rn原告:H运输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rn被告:S实业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rn2007年1月6日,H公司与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运输协议,约定H公司承运S公司所有的1 420吨钢坯由大连鲅鱼圈港至广西防城港,包干运费每吨人民币297元;H公司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如出现丢失及损坏,依照购货发票价格赔偿.双方未就钢坯运抵防城港的卸货时间达成一致,亦未在该协议中加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