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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参与“四三”格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于强化侦查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检察机关在提升“四三”格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水平的同时还存在着风险点排查方式不科学、风险等级评定待完善、风险防控措施过于笼统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结合反贪工作实际,通过抓“三头”、明“三线”、动“三子”、把“三关”,筑牢“不敢为”“不能为”“不可为”的监管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