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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协商已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但现行法中的规范缺失以及和解合同自身的复杂性,使得法律适用变得困难,导致民众对其失去信心。与此同时,诉讼法的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也在逐渐形塑和扭曲和解合同的效力,引发了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冲突。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历史和逻辑的考察,厘清和解合同的概念、性质、错误和解除方面的基础理论,重新塑造它的实体法基础,以此为法律适用和法典建构提供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