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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约是一项表示;该表示原则上须向特定人作出,例外情形中也可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该表示包含特定的效果意义。效果意义包含约束意义,依据约束意义的有无可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情谊关系中的表示、君子协议中的表示、交易意向、备忘录或草约中的表示。关于要约的成立及其内容,由主张其存在的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