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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即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几种主要的学说进行比较,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较系统化的分析与概括,并从实务的角度分析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并举例加以分析证明。
关键词:物权法定 一物一权 物权公示
一、何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作为其中重要部分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应物权的本质、规律和立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几种不同学理认识:
(1)五原则说。也有分歧。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在他的《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到的五原则说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2)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三、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制定意义及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据以物权法原则体系中各项原则的调整的领域不同,作者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和物权法的结构技术原则。
(一)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1. 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原则
《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循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物权法的结构技术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我国《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2.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
(1)物权静态公示:从第三者加以判断
公示是物權存在的客观状态或事实,是物权表现自己的外观,是第三者判断谁拥有物权或物之归属的手段。因此,公示是静态的。
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展示其拥有物权的基本手段是占有。
(2)公示公信力规则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二是善意保护效力。是指法律对第三人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的物权,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3)物权变动公示:具有公信力公示手段的移转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物权客体确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替代
一物一权原则被认为是识别物权的基本原则,但是,一物一权存在完全是一种客观标准,根据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高富平先生的观点,则希望以具有主观色彩的物权客体确定原则替代一物一权原则。对一物一权原则的批评:物权客体确定原则提出。
4.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对物权所固有的基本属性的确认和申明,或者说没事对物权法上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得权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
5.物权优先效力原则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因而当然具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四、结语
总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 所欲达致的理想, 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 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 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 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 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J] .北京大学学报,1998(35)
[3]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J]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3)
[4]杨建东.物权公示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1993(6)
[5]高富平.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M] .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王胜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A].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44-245.
关键词:物权法定 一物一权 物权公示
一、何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作为其中重要部分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应物权的本质、规律和立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几种不同学理认识:
(1)五原则说。也有分歧。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在他的《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到的五原则说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2)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三、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制定意义及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据以物权法原则体系中各项原则的调整的领域不同,作者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和物权法的结构技术原则。
(一)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1. 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原则
《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循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物权法的结构技术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我国《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2.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
(1)物权静态公示:从第三者加以判断
公示是物權存在的客观状态或事实,是物权表现自己的外观,是第三者判断谁拥有物权或物之归属的手段。因此,公示是静态的。
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展示其拥有物权的基本手段是占有。
(2)公示公信力规则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二是善意保护效力。是指法律对第三人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的物权,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3)物权变动公示:具有公信力公示手段的移转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物权客体确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替代
一物一权原则被认为是识别物权的基本原则,但是,一物一权存在完全是一种客观标准,根据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高富平先生的观点,则希望以具有主观色彩的物权客体确定原则替代一物一权原则。对一物一权原则的批评:物权客体确定原则提出。
4.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对物权所固有的基本属性的确认和申明,或者说没事对物权法上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得权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
5.物权优先效力原则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因而当然具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四、结语
总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 所欲达致的理想, 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 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 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 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 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J] .北京大学学报,1998(35)
[3]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J]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3)
[4]杨建东.物权公示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1993(6)
[5]高富平.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M] .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王胜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A].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4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