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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以“夫妻搭档”受贿为特征的职务犯罪“家庭化”现象越来越多,已经成为报纸、杂志以及网络新闻关注的一个新话题,而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家庭化”职务犯罪正成为反腐败工作的新课题。
一、“家庭化”职务犯罪的形式
1、干部家属明知干部的受贿行为,但不声张、不反对,默许、肯定他(她)的犯罪行为。
这种形式是由于行贿者为了逃避办公地点的人多眼杂,选择某些领导干部的家中作为行贿地点。这样,干部的家属通常会见证行贿的全过程,但他(她)们往往视而不见,甚至加倍热情的接待,也就是默许了“权钱交易”发生。有时,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珠宝首饰、通讯工具、家用电器等贵重物品放在家中日常使用,此时,作为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属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大宗日用品的由来,但当他(她)们没有劝说干部们积极退赃,而是安心地享用时,是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肯定。
2、干部家属惟利是图,鼓励、怂恿干部贪污、受贿。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者,他们资质老、年龄大、学历高,多数人代表国家行使着审批权、监督权、人事权等重要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他们的收入状况却不如社会上的富商、大款们,此时干部的家属往往会心理失衡,他(她)们通过“枕边风”,怂恿、唆使自己的丈夫(妻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贿赂,以此来提高自家的生活质量,并不断地向干部灌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切向钱看”之类的腐朽思想。如果此时,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能坚持原则,他(她)们就有可能把自己送上了犯罪道路。
3、干部家属直接参与接受财物,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有时行贿者在正面难以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时,就会转而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通过他(她)们潜移默化的作用,来获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一旦干部家属收下了他人的贿赂,就会使自己的丈夫(妻子)处于被动的地位,再加上他(她)们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某些领导干部就会放松警惕,放弃自己的工作原则和组织纪律,而违法犯罪。
4、某些领导干部利用家属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收受贿赂。
领导干部身居国家工作人员职位,有一定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即使他们有了贪欲和私心,碍于脸面和惧于法律的威严,也不愿意或不敢自己伸手。这时他们利用家属的群众身份,作为挡箭牌,树立起自己清正廉洁的“光辉形象”,一旦有了责任,就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一推了之,而所得的“黑色收入”则作为家庭共有或共用,这样既“留了面子,又得了实惠”。其实这样的用心良苦,最终还是难逃法网恢恢。
二、“家庭化”职务犯罪的特征
1、共同犯罪性。在“家庭化”職务犯罪中,夫妻双方达成了心理默契,都有了犯罪的故意。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行为可能由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完成,也可能是双方共同出面,所得贿赂款纳入家庭的共同生活所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家庭化”职务犯罪中的夫妻双方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依靠的基础上的,因此在犯罪过程中,如有一方能坚持原则,保持警惕,做好拒腐防变的工作,则犯罪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2、活动隐蔽性。即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使相互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行为实施具有隐蔽性。夫妻双方组成同一家庭,他们之间的交流是不为外人所知的。因此,发案后,贿赂行为往往被双方说成是人情往来、借款、合伙经营等,这给案件的责任归咎带来了难度。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的情况认定是受贿,但具体的规范性操作还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3、严重危害性。职务犯罪“家庭化”给行贿者打开了方便之门,也给自己打开了地狱之门。一些不法之徒也正是看中“家庭”这一软肋,他们为了将一些领导干部拉下水,为己所用,在难以接近领导干部的情况下,把目标盯向领导干部的家属,而一些家属或疏于防范,或私欲过重,自觉不自觉的将领导干部卷进权钱交易的旋涡,甚至从中推波助澜,最终上演了一幕幕领导干部与家属同入班房的家庭悲剧,害了自己、害了家属、害了家庭。同时,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更是巨大的。
三、“家庭化”职务犯罪形成的三种不健康心理
1、贪心不足的心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最容易产生贪心不足心理。因为巴结的奉承的人多了,他们往往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侵蚀领导干部。有的领导干部心理防线不牢固,逐渐有了一种不满足感,贪念由此而生,心理防线有了缺口,腐败乘虚而入。
2、权钱交易心理。这是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当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在社会生活中,发现自己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与交往对象有较大差距时,他们首先感到不足,然后便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生活档次。于是就会利用手中职权与对方进行权钱交易,个人得利却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心理防线开了大口,腐败长驱直入。
3、侥幸脱逃心理。在当前经济转型、体制改革的时期,客观存在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查处不到位的情况,这使腐败分子总认为贿赂是“一对一”交易,家庭内部达成了一致协议,别人不会发现,于是一而再、再而三,欲罢不能,最终心理防线全面崩溃,腐败泛滥成灾。
四、针对“家庭化”职务犯罪的几点措施
遏制“家庭化”职务犯罪,除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还应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防止家庭悲剧的发生。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法制意识。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行为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因此,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让他们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行为不能为,才能有效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尤其要针对家庭这个法制宣传的“盲点”,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排除以上三种不健康心理,建立牢固的心理防线,使腐败难以入侵,则职务犯罪“家庭化”现象就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2、加强干部家属的法制、廉洁意识。干部家属与干部日夜相伴,对干部的影响非常大。可以采取举办干部家属法律学习班、与干部家属签定廉政协议书、召开干部家属法制报告会等活动,将干部家属们召集到一起,宣传法律,交流思想,增强干部家属的法制意识,多吹“廉洁枕边风”,筑牢“家庭防腐墙”。
3、加快有关“家庭化”职务犯罪的立法步伐。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堵住法律上的漏洞,使不法之徒无机可乘。在加大打击受贿者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加大刑罚力度,震慑犯罪分子,取得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盐城224000)
一、“家庭化”职务犯罪的形式
1、干部家属明知干部的受贿行为,但不声张、不反对,默许、肯定他(她)的犯罪行为。
这种形式是由于行贿者为了逃避办公地点的人多眼杂,选择某些领导干部的家中作为行贿地点。这样,干部的家属通常会见证行贿的全过程,但他(她)们往往视而不见,甚至加倍热情的接待,也就是默许了“权钱交易”发生。有时,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珠宝首饰、通讯工具、家用电器等贵重物品放在家中日常使用,此时,作为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属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大宗日用品的由来,但当他(她)们没有劝说干部们积极退赃,而是安心地享用时,是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肯定。
2、干部家属惟利是图,鼓励、怂恿干部贪污、受贿。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者,他们资质老、年龄大、学历高,多数人代表国家行使着审批权、监督权、人事权等重要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他们的收入状况却不如社会上的富商、大款们,此时干部的家属往往会心理失衡,他(她)们通过“枕边风”,怂恿、唆使自己的丈夫(妻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贿赂,以此来提高自家的生活质量,并不断地向干部灌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切向钱看”之类的腐朽思想。如果此时,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能坚持原则,他(她)们就有可能把自己送上了犯罪道路。
3、干部家属直接参与接受财物,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有时行贿者在正面难以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时,就会转而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通过他(她)们潜移默化的作用,来获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一旦干部家属收下了他人的贿赂,就会使自己的丈夫(妻子)处于被动的地位,再加上他(她)们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某些领导干部就会放松警惕,放弃自己的工作原则和组织纪律,而违法犯罪。
4、某些领导干部利用家属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收受贿赂。
领导干部身居国家工作人员职位,有一定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即使他们有了贪欲和私心,碍于脸面和惧于法律的威严,也不愿意或不敢自己伸手。这时他们利用家属的群众身份,作为挡箭牌,树立起自己清正廉洁的“光辉形象”,一旦有了责任,就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一推了之,而所得的“黑色收入”则作为家庭共有或共用,这样既“留了面子,又得了实惠”。其实这样的用心良苦,最终还是难逃法网恢恢。
二、“家庭化”职务犯罪的特征
1、共同犯罪性。在“家庭化”職务犯罪中,夫妻双方达成了心理默契,都有了犯罪的故意。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行为可能由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完成,也可能是双方共同出面,所得贿赂款纳入家庭的共同生活所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家庭化”职务犯罪中的夫妻双方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依靠的基础上的,因此在犯罪过程中,如有一方能坚持原则,保持警惕,做好拒腐防变的工作,则犯罪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2、活动隐蔽性。即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使相互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行为实施具有隐蔽性。夫妻双方组成同一家庭,他们之间的交流是不为外人所知的。因此,发案后,贿赂行为往往被双方说成是人情往来、借款、合伙经营等,这给案件的责任归咎带来了难度。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的情况认定是受贿,但具体的规范性操作还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3、严重危害性。职务犯罪“家庭化”给行贿者打开了方便之门,也给自己打开了地狱之门。一些不法之徒也正是看中“家庭”这一软肋,他们为了将一些领导干部拉下水,为己所用,在难以接近领导干部的情况下,把目标盯向领导干部的家属,而一些家属或疏于防范,或私欲过重,自觉不自觉的将领导干部卷进权钱交易的旋涡,甚至从中推波助澜,最终上演了一幕幕领导干部与家属同入班房的家庭悲剧,害了自己、害了家属、害了家庭。同时,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更是巨大的。
三、“家庭化”职务犯罪形成的三种不健康心理
1、贪心不足的心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最容易产生贪心不足心理。因为巴结的奉承的人多了,他们往往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侵蚀领导干部。有的领导干部心理防线不牢固,逐渐有了一种不满足感,贪念由此而生,心理防线有了缺口,腐败乘虚而入。
2、权钱交易心理。这是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当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在社会生活中,发现自己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与交往对象有较大差距时,他们首先感到不足,然后便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生活档次。于是就会利用手中职权与对方进行权钱交易,个人得利却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心理防线开了大口,腐败长驱直入。
3、侥幸脱逃心理。在当前经济转型、体制改革的时期,客观存在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查处不到位的情况,这使腐败分子总认为贿赂是“一对一”交易,家庭内部达成了一致协议,别人不会发现,于是一而再、再而三,欲罢不能,最终心理防线全面崩溃,腐败泛滥成灾。
四、针对“家庭化”职务犯罪的几点措施
遏制“家庭化”职务犯罪,除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还应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防止家庭悲剧的发生。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法制意识。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行为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因此,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让他们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行为不能为,才能有效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尤其要针对家庭这个法制宣传的“盲点”,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排除以上三种不健康心理,建立牢固的心理防线,使腐败难以入侵,则职务犯罪“家庭化”现象就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2、加强干部家属的法制、廉洁意识。干部家属与干部日夜相伴,对干部的影响非常大。可以采取举办干部家属法律学习班、与干部家属签定廉政协议书、召开干部家属法制报告会等活动,将干部家属们召集到一起,宣传法律,交流思想,增强干部家属的法制意识,多吹“廉洁枕边风”,筑牢“家庭防腐墙”。
3、加快有关“家庭化”职务犯罪的立法步伐。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堵住法律上的漏洞,使不法之徒无机可乘。在加大打击受贿者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加大刑罚力度,震慑犯罪分子,取得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盐城2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