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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罗马市民法所存在的局限,罗马裁判官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提供法律救济。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与诉讼程序改革以及公平诚信思想的引入密切相关,其行使的方式主要是采用拟制诉讼和创立事实诉讼。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裁判官不仅创立了新的契约类型,同时为后世解决法律局限性问题提供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