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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贵阳市发生的一起受虐妇女杀夫命案量刑畸重的立场出发,首先研讨了引发此类受虐妇女杀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原因及其相关近因,进而指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此类受虐妇女杀人并不是一般性的死罪,也不应该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立法上可以考虑在刑法总则增设特定的期待可能性而启动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据此,依法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此类受虐妇女杀夫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