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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的引进和利用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外资”认定问题上,理论与实务中还存在较大分歧。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与一体化趋势来看,单一的判断标准已不能适应“外资”在我国发展的新要求。我国立法以及实践中在以“投资者国籍”作为认定外资标准的基础上,宜将“资本权益最终持有人”的国籍作为认定“投资者国籍”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