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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4月27日在致各国部长的一封信中就欧盟农业模式和该产业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挑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辩护”。拉米在信中指出,农业同其他经济产业不同,是经济活动的一个“特殊领域”。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气候和地理的影响。他写道,“在欧洲,土地不足而且农业生产条件差:我们农场的平均面积是20公顷,其中的60%还不到5公顷。我们怎么同美国竞争?那里农场的平均面积为200公顷;怎么同阿根廷竞争?那里的平均数是2000公顷。”在这种情况下,拉米先生认为,欧洲“不能让消费者选择国际市场上最有效的生产者提供的任何最低廉的产品”,因为如果那样做的话,欧盟700多万农民中很可能“只有小部分可以生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欧盟需要对农业继续进行财政补贴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拉米指出,欧盟对农业的政策是:“有管理的经济、明确的社会选择、环境保护和有质量的产品”。上述政策要求欧盟根据农场规模对农民提供支持并且鼓励农民重视产品质量而不是数量,对农民提供的服务给予市场所无法提供的报酬。“一个办法是更多地关注小规模农场以有利于区域更加协调发展,另一个办法是取代农民只靠生产得到报酬而为社会所做工作却没有报酬的体制,使农民所有的付出都会得到回报,包括他们为保证产品达到高的环境、营养和健康标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拉米说,欧盟2003年6月的改革标志着改革的进程进入了新阶段、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既要通过法律形式提出要求,又要通过引入质量证书进行鼓励。最后同样重要的一点是,为实现公平,我们将逐渐削减对最大的农场的援助,并以农村发展支持的形式将其重新分配给条件较差地区的农民。”
谈到欧盟的农业政策与WTO谈判的关系,拉米指出,对于欧盟来说,欧盟的农业政策应为欧盟在WTO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牺牲品。欧盟不能因WTO谈判而改革共同农业政策,欧盟的农业政策只能根据自身的需要而改变。在WTO的背景下,欧盟只在目前农业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拉米指出,“欧盟将向农民提供支持的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显得更加中性,對生产的管理更为有效,以保证出口的是真正有竞争力的产品,而不是有补贴的过剩原材料。” “欧盟考虑最多的是国际谈判应当有助于——而不是阻碍——农业政策的改革。” 同时,出于对不发达国家的支持,拉米指出,欧盟意识到“应以一种对第三世界、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支持农业。”
五条原则值得借鉴
拉米在信中提到的欧盟农业和农产品贸易政策的一些原则值得我国认真借鉴。首先,正如他在信中指出的,农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农业政策必须有别于其他产业政策。如果说欧盟农业和其他一些土地资源丰富、气候条件好的国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话,我国农业这方面的劣势则更加明显。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户均耕地面积只有0.4公顷,是欧盟农场平均面积的五十分之一,美国农场的五百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制定农业政策时就更不能不考虑我国农业的特点,简单地把农业推向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国家的农业政策需要充分考虑到农业的社会功能(环境保护、营养和健康标准等)、国内区域发展的需要和农村均衡发展的目标,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拉米在信中不便提到但大家都心照不宣的那些农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因此,政府在制定农业政策时,既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农业效率,也要根据农业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各种不可替代的功能给予适当的保护和补偿。
第三,农业体制的改革应当根据本国的国情和需求,而不是按照WTO谈判的需要进行。在这个问题上,国内一直存在这样一种声音,那就是政府需要借重WTO谈判来改造我国的农业体制。这容易导致本末倒置的做法。政府进行农业体制的改革,首先要考虑的是国家的国情和需求,绝对不应为了满足他国在WTO谈判中的要求而在国内推行所谓改革,否则势必要损害农民和国家的利益。
第四,在对外贸易中,政府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应当是有选择的,特别需要重点支持那些在国际市场上真正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的出口,而不是去补贴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的原材料的出口。这样做既可以减少国家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规模及其对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拓展国外市场,提高出口补贴的效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国内农业向提高质量和增加附加值的方向作出合理的调整。
最后,对农业的补贴需要尽可能地不要损害第三世界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我国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帮助第三世界,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发展符合中国的利益,也是我国的道义责任。落实到农产品贸易问题上,就是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争夺低附加值产品的市场,与此同时通过鼓励和增加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提高出口效益和增强我国农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总之,推动农业改革要量力而行,欧盟的原则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拉米指出,欧盟对农业的政策是:“有管理的经济、明确的社会选择、环境保护和有质量的产品”。上述政策要求欧盟根据农场规模对农民提供支持并且鼓励农民重视产品质量而不是数量,对农民提供的服务给予市场所无法提供的报酬。“一个办法是更多地关注小规模农场以有利于区域更加协调发展,另一个办法是取代农民只靠生产得到报酬而为社会所做工作却没有报酬的体制,使农民所有的付出都会得到回报,包括他们为保证产品达到高的环境、营养和健康标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拉米说,欧盟2003年6月的改革标志着改革的进程进入了新阶段、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既要通过法律形式提出要求,又要通过引入质量证书进行鼓励。最后同样重要的一点是,为实现公平,我们将逐渐削减对最大的农场的援助,并以农村发展支持的形式将其重新分配给条件较差地区的农民。”
谈到欧盟的农业政策与WTO谈判的关系,拉米指出,对于欧盟来说,欧盟的农业政策应为欧盟在WTO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牺牲品。欧盟不能因WTO谈判而改革共同农业政策,欧盟的农业政策只能根据自身的需要而改变。在WTO的背景下,欧盟只在目前农业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拉米指出,“欧盟将向农民提供支持的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显得更加中性,對生产的管理更为有效,以保证出口的是真正有竞争力的产品,而不是有补贴的过剩原材料。” “欧盟考虑最多的是国际谈判应当有助于——而不是阻碍——农业政策的改革。” 同时,出于对不发达国家的支持,拉米指出,欧盟意识到“应以一种对第三世界、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支持农业。”
五条原则值得借鉴
拉米在信中提到的欧盟农业和农产品贸易政策的一些原则值得我国认真借鉴。首先,正如他在信中指出的,农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农业政策必须有别于其他产业政策。如果说欧盟农业和其他一些土地资源丰富、气候条件好的国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话,我国农业这方面的劣势则更加明显。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户均耕地面积只有0.4公顷,是欧盟农场平均面积的五十分之一,美国农场的五百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制定农业政策时就更不能不考虑我国农业的特点,简单地把农业推向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国家的农业政策需要充分考虑到农业的社会功能(环境保护、营养和健康标准等)、国内区域发展的需要和农村均衡发展的目标,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拉米在信中不便提到但大家都心照不宣的那些农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因此,政府在制定农业政策时,既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农业效率,也要根据农业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各种不可替代的功能给予适当的保护和补偿。
第三,农业体制的改革应当根据本国的国情和需求,而不是按照WTO谈判的需要进行。在这个问题上,国内一直存在这样一种声音,那就是政府需要借重WTO谈判来改造我国的农业体制。这容易导致本末倒置的做法。政府进行农业体制的改革,首先要考虑的是国家的国情和需求,绝对不应为了满足他国在WTO谈判中的要求而在国内推行所谓改革,否则势必要损害农民和国家的利益。
第四,在对外贸易中,政府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应当是有选择的,特别需要重点支持那些在国际市场上真正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的出口,而不是去补贴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的原材料的出口。这样做既可以减少国家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规模及其对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拓展国外市场,提高出口补贴的效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国内农业向提高质量和增加附加值的方向作出合理的调整。
最后,对农业的补贴需要尽可能地不要损害第三世界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我国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帮助第三世界,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发展符合中国的利益,也是我国的道义责任。落实到农产品贸易问题上,就是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争夺低附加值产品的市场,与此同时通过鼓励和增加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提高出口效益和增强我国农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总之,推动农业改革要量力而行,欧盟的原则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