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再审启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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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采用多元化的模式,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似乎在合理的形式下实则是与民事诉讼基本法理的严重矛盾。完善当事人再审启动程序,修正司法救济“全能化”的观念,以重新构造我国的民事诉讼再审启动程序制度。本文拟就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民事再审 启动主体 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民事再审启动主体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案件,有权按照再审程序要求重新审判的主体。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在具体制度上存在一些瑕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预期效果。
  一、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的瑕疵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首先,法院自行启动再审违背了“诉审分离”原则。控诉与审判必须分开,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这两种职能必须由两个不同的主体来承担。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可能同时承担两项在性质、目标和方面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诉讼职能,诉讼职能的集中或角色的混淆会给人的心理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其次,有违 “审判者中立”原则。裁判者的中立性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的对抗,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实际上法院是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这就造成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最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意思自治原则集中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争议有处分的权利,而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无疑是法院代替当事人处分了其诉讼权利,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最后,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没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易造成终审无终局,其结果自然是滥诉、缠诉。
  (二)检察院依抗诉权启动再审。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为了各自的利益选择在诉讼中承担的角色,人民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双方当事人各坐一边,这形成的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稳定关系,而人民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提起再审程序,容易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关系。其次,当事人因具有诉的利益而享有诉权,任何机关无权干涉。检察机关介入民事私权领域进行国家干预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是有违民事诉讼意思自治原则的。再次,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时限和次数没有限制,使得反复抗诉,反复再审成为可能,而在反复抗诉后得到的往往仍然只是一个检察机关主观认为的“正义”。最后,对法院的既判力有一定的冲突。
  (三)当事人依申请权启动再审。
  在实践中,当事人非真正意义上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是不同的。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则要进行实质审查,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最后决定。可知,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仅仅享有申请权。其次,法律没有赋予案件利害关系人提起再审程序的权利。在实践中,诉讼中作出的判决给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情形是很多的,对此我国并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二、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权力限制。
  一般事由,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在实践中,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情况非常之少,因为人人都有掩盖自己缺点和错误的心理,故法院对自己的错案进行再审的积极性和公正性不会高,法院启动再审权形同虚设,所以完全可用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来解决;特殊事由,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予以一定的保留。虽然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在理论上有违诉审分离和当事人处分权等原则之嫌,但对于超越双方当事人利益范围之外的情况,应保留法院启动再审权。
  (二)对检察院依抗诉权启动再审进行一定的限制。
  一般私人利益案件再审的限制,一般的私益案件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检察院介入势必打破相对平衡的诉讼主体地位,且对于私人利益的案件任何机关无权干涉,故对此应取消检察院启动再审权;对公共利益的案件再审,人民检察院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不仅不违背民诉法法理,且符合国际惯例;建立责任承担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使检察机关谨慎执法,有必要考虑建立责任承担制度。
  (三)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明确再审事由并使之具体化,将再审理由规定得明确具体,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又便于法院审查决定应否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把申请再审上升为再审之诉,再审程序并没有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将申请再审上升为再审之诉,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请再审,法院即应受理,并进行审查,如发现原裁判具有法定理由须改判的,必须依照原审程序重新公开开庭审理。
  三、结论
  综上,再审程序的重新构建过程就是司法权威性的建立过程,权威性建立的基础就是裁判的公正性,只有在社会公众普遍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公众才会自觉地遵从,而使人们相信裁判结果公正的唯一途径在于正义,目前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亟待完善。□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姜子瑜.论民事再审程序主体制度”.法学论坛,2007年第6期.
  [2]苏泽林.审判监督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3]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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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林凤临.论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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