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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加入WTO十年后的中国迎来了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世贸成员普遍对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环境下中国对世界的贡献与努力表示了赞赏,但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国家反复强调中国入世十年来获得巨大收益,要求中国承担更大的责任。面对再一次创下纪录的1720个书面问题,对于这些早已超越了简单的贸易政策而已经涉及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多方面的问题,中国以全部回复的积极方式正面回应了成员们对中国越来越大的关注度。本文选取了中国三大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日本对中国提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和看法,从中国的答复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份成熟与真诚,如中國代表团团长、商务部部长助理俞建华所说,我们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一部分:经济贸易环境和宏观政策方向
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欧盟:
中国能否说明正在研究制定哪些促进消费的新政策以及中国政府希望引入哪些政策?能否详细说明刺激消费的长效机制以及中国政府已为增加内需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而采取的具体工具、激励措施和计划?答复: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并将其作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中国政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促进消费,一是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二是积极培育和扩大热点消费,三是切实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四是积极优化消费环境。2011年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1.6%,比上年提高10.1个百分点。
今后,中国将继续完善各项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通过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不断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产能过剩: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并举解决美国:
秘书处报告指出,“中国的制造业,包括钢铁、铝和水泥,仍趋向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如能很容易地获得银行贷款)也会使经济出现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的现象。”请就此发表意见,并解释中国拟将如何处理上述产业部门中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的问题。答复:
中国的钢铁、铝和水泥行业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中央企业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获取优势地位;信贷属于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中国政府不予干预。
受建筑业、机械装备制造业和消费品工业等下游产业需求变化影响,钢铁、铝和水泥工业的产能过剩本质上是伴随经济周期性变化出现的阶段性过剩。对此,在保证市场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做到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具体措施:一是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对行业的引导服务;二是继续加大淘汰落后工作力度;三是充分发挥兼并重组的协同效应;四是加强上下游合作引导下游行业消费。
深化改革: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欧盟:
秘书处报告指出,国有企业和垄断型企业从更低的成本和更优的资本获取机会中获益。中国能否简要介绍向该等实体提供的支持,特别是如果他们亏损怎么办?秘书处报告指出,“私企所处的环境不如国企。会遇到行政壁垒、关联方拒绝交易等问题。”中国能否就私企所处的环境不如国企做出解释,以及中国是否计划改变该情况?答复:
中国致力于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法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不享有信贷、税收、监管政策等方面的优惠。
审议期间,中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促进国内私营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改善国内私营企业的发展环境。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等,以及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服务部门。《意见》还提出要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各类所有制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目前,落实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的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时间表,将在2012年陆续出台。
第二部分:贸易和投资发展与相关政策
透明度:中国积极提高透明度欧盟:
中国是否考虑进一步改善其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如延长相关方的告知期以及评议流程和延长不追索期以适应重大变化?答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严格遵守世贸组织协定和中国的入世承诺,所有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与实施之间都保持了30天以上的时间间隔,供任何个人、企业和其他WTO成员发表评论。
中国还在这一承诺之外,在提高立法透明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2008年以来,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都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规章草案也在各部门网站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内的社会各方面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自2011年8月起,除有关例外情况外,所有与经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都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除个别紧急情况外都提供了不少于30天的公众评论期。通过这两项主要措施,能够给予公众充分的时间了解和熟悉法规规章的内容并提出评论意见。美国: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至今已有10年,并是世贸组织成员中最大的贸易国之一。中国何时将通报其地方政府补贴?答复:
补贴通报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量巨大,尤其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挑战更大。中国加入WTO以来一直努力根据“SCM协定”逐步履行通报义务。现在中国在中央一级的补贴履行透明度义务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国将加快在地方补贴通报方面的努力。
外国投资: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欧盟:
中国能否说明在当前五年计划期间还有哪些产业将对外开放(即:取消合资要求、取消股权限制以及将某些产业从“禁止类”中划出)?答复:
中国将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我们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适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每一次修订,扩大开放都是重要原则之一。欧盟: 中国政府认为其对外国投资项目并未施加技术转让要求,但欧盟并不赞同这一观点。答复:
关于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事实上,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不久,中国在清理法律法规的工作中,就对其中与加入承诺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有关技术转让强制性要求的规定。中国政府一直以来也不断澄清,技术合作和转让是企业自主行为,中国政府不会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政府采购:中国尽快加入GPA的立场不变美国:
截至目前,虽然中国已启动其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但这些谈判所需时间可能比中国与工作组就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开启的更为复杂的谈判所需时间更长。请解释中国加入GPA的时间为何被如此延迟?答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采购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中国尽快加入GPA的立场没有变,目前中国正在努力为扩大出价创造条件。至于加入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GPA参加方能否采取务实态度,提出符合中国发展阶段的要价。欧盟:
中国是否计划采取措施。使公共采购的法律框架与《政府采购协议》原则以及国际最佳惯例保持一致,并纠正两部采购法律间现有的不一致性?答复:
中国政府采购立法时就借鉴了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和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公平竞争、透明、诚信和充分救济。中国政府采购活动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目前,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进一步修改。从目前的草案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相互衔接。日本:
中国能否确认,中国不会在国家或地方层面为“自主创新”制订任何政府优惠措施?答复:
2011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自2011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中国自主创新产品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已不再挂钩。
标准: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地方强制性标准的通报日本:
中国如何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同地方间标准的适用性差异,并同时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合作?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由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按照WTO/TBT的要求,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地方强制性标准的通报工作。
出口退税:中国退税率总体水平低于征税率美国:
中国是否同意其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对下游加工商的“協助”,可能影响中国的贸易条件?中国是否也同意其增值税退税政策可能减少下游加工行业的成本?答复:
出口退税政策是实行增值税制度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一般性制度安排,属于国际惯例。中方采取退税率总体水平低于征税率的措施,主要是出于财政负担能力不足的考虑。所谓征退税差异“构成对相关产品下游加工的鼓励”的观点是片面的,缺乏有力的理论和实证支撑。美国:
中国已表示。中国正在研究采用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贯采取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一致的统一增值税退税政策。中国预计何时能够采用统一增值税退税政策?答复:
请解释“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贯采取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一致的统一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准确含义。如果是指全部出口商品按法定征税税率退税的话,我们说明如下: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流转税在税收总量中的占比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出口退税这一国际惯例对中国财政的影响也远远超出对西方国家财政的影响,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还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对全部商品按法定征税税率退税。
反垄断:《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国内外不同所有制企业美国:
秘书处报告讨论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问题,指出“中国共有三家机构负责竞争相关法规的实施。并由国务院下属反垄断委员会统一协调。”由于反垄断委员会包括国资委,在一方面,国资委拥有中国最大的国企,扮演着国企所有人的角色,在另一方面,由于其为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因此又扮演着监督《反垄断法》实施的监管人的角色,这两个角色存在利益冲突。中国是如何处理该利益冲突的?答复: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协调性机构,不是实体性机构,不直接参与具体执法工作。国资委作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能够更好地监督国有企业的竞争行为,推动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中央企业的落实。负责反垄断执法的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国资委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因此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同时,《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国内外不同所有制企业。首先,涉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也要进行申报;其次,商务部将对涉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集中依法进行审查,无区别待遇,最后,任何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其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如未依法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对此有明确规定。2011年12月,商务部发布《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日起生效,对于调查处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程序、调查措施、处理决定等做出了规定。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日本:
中国能否说明为改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能力所采取的措施?答复:
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约束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胜、系统性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欧盟: 对于中国实体在中国“非善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案件,中国政府计划如何防止未来该类情况再次出现?外国公司能够利用哪些法律工具,以防止其商标在中国被非善意注册?答复:
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已经充分考虑了抢注问题,并做了相应规制。工商总局将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继续严格把关,依法驳回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严肃查处并曝光部分恶意注册商标案件,继续有效遏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外国公司可以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商标异议、争议程序解决商标恶意注册案件;也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美国:
秘书处报告描述了中国用于保护地理标志的三种不同的方法。同时指出,秘书处尚不清楚,执行时是否存在任何协调机制。美国方面理解的是,中国正拟修改这三项方法,以期更好地协调这三项不同的保护方法。请说明中国何时将进行这些修改,并解释中国是否将发布其拟议修正案供公众评议。答复:
中国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由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共同开展。为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中国将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在现有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整合业务流程,统一相关政策标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培育和保护力度,形成合力。目前,根据《意见》要求,将由工商总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部际联系协调机制,
第三部分:行业政策
服务行业:中国对服务领域的开放持积极态度欧盟:
中国能否说明中国计划何时开放电信、银行、保险、建筑、运输,分销,邮政和快递服务及专业和法律服务等服务行业?答复:
中国一贯重视发展服务业,对服务领域的开放持积极态度。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对电信、银行、保险、建筑、运输、分销、速递服务的开放作了高水平的承诺。今年中国又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提供交强险服务。
我们认为世贸组织成员间服务行业的开放有益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还需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与各成员进行充分磋商。美国:
由于自2008年9月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后,几乎没有其他基础电信运营商进入市场,中国为何不考虑进—步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从而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答复:
我国注意到一些WTO成员国希望我国降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并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中方经过仔细调研和分析测算,并经相关法律程序于2008年9月修订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将外商投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金降低了50%。
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确定资本金要求,并没有国际标准。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相比于很多国家,中国建网投资规模巨大,所需资金也比多数国家要高。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网络建设问题,这也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电信业是资金密集、规模经济行业,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过低,企業因各种原因也容易轻易退出,有可能对用户利益造成损害。在电信服务领域设定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
请说明有关中国政府过滤互联网服务及内容的特别理由。中国如何告知服务提供商其提供服务的能力已被中国政府所限制?答复:
中国政府主张依据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非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中国信守加入WTO的承诺,欢迎各国公司在中国提供合法服务,并保护他们合法权益。国外公司通过网站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尊重中国国情和传统道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受中国人民欢迎的内容。如果国外公司网站遇到访问障碍,可向中国的电信运营商提出询问。
太阳能发电产业:中国按国际惯例促进行业发展美国:
中国正在鼓励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但似乎并未说明用以鼓励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的其他行业政策措施。请提供有关中国如何根据《太阳能发电产业“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性措施的具体信息。答复:
根据《太阳能发电产业“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我国将对在太阳能发电领域的基础科学、前沿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所支持的内容属竞争前技术。政府对基础科学、竞争前的技术研发以经费支持是世界各国通常采用的措施,符合国际惯例。促进太阳能发电发展的政策措施是针对的应用市场,而非光伏电池制造企业,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第一部分:经济贸易环境和宏观政策方向
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欧盟:
中国能否说明正在研究制定哪些促进消费的新政策以及中国政府希望引入哪些政策?能否详细说明刺激消费的长效机制以及中国政府已为增加内需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而采取的具体工具、激励措施和计划?答复: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并将其作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中国政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促进消费,一是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二是积极培育和扩大热点消费,三是切实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四是积极优化消费环境。2011年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1.6%,比上年提高10.1个百分点。
今后,中国将继续完善各项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通过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不断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产能过剩: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并举解决美国:
秘书处报告指出,“中国的制造业,包括钢铁、铝和水泥,仍趋向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如能很容易地获得银行贷款)也会使经济出现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的现象。”请就此发表意见,并解释中国拟将如何处理上述产业部门中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的问题。答复:
中国的钢铁、铝和水泥行业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中央企业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获取优势地位;信贷属于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中国政府不予干预。
受建筑业、机械装备制造业和消费品工业等下游产业需求变化影响,钢铁、铝和水泥工业的产能过剩本质上是伴随经济周期性变化出现的阶段性过剩。对此,在保证市场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做到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具体措施:一是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对行业的引导服务;二是继续加大淘汰落后工作力度;三是充分发挥兼并重组的协同效应;四是加强上下游合作引导下游行业消费。
深化改革: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欧盟:
秘书处报告指出,国有企业和垄断型企业从更低的成本和更优的资本获取机会中获益。中国能否简要介绍向该等实体提供的支持,特别是如果他们亏损怎么办?秘书处报告指出,“私企所处的环境不如国企。会遇到行政壁垒、关联方拒绝交易等问题。”中国能否就私企所处的环境不如国企做出解释,以及中国是否计划改变该情况?答复:
中国致力于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法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不享有信贷、税收、监管政策等方面的优惠。
审议期间,中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促进国内私营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改善国内私营企业的发展环境。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等,以及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服务部门。《意见》还提出要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各类所有制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目前,落实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的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时间表,将在2012年陆续出台。
第二部分:贸易和投资发展与相关政策
透明度:中国积极提高透明度欧盟:
中国是否考虑进一步改善其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如延长相关方的告知期以及评议流程和延长不追索期以适应重大变化?答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严格遵守世贸组织协定和中国的入世承诺,所有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与实施之间都保持了30天以上的时间间隔,供任何个人、企业和其他WTO成员发表评论。
中国还在这一承诺之外,在提高立法透明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2008年以来,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都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规章草案也在各部门网站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内的社会各方面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自2011年8月起,除有关例外情况外,所有与经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都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除个别紧急情况外都提供了不少于30天的公众评论期。通过这两项主要措施,能够给予公众充分的时间了解和熟悉法规规章的内容并提出评论意见。美国: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至今已有10年,并是世贸组织成员中最大的贸易国之一。中国何时将通报其地方政府补贴?答复:
补贴通报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量巨大,尤其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挑战更大。中国加入WTO以来一直努力根据“SCM协定”逐步履行通报义务。现在中国在中央一级的补贴履行透明度义务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国将加快在地方补贴通报方面的努力。
外国投资: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欧盟:
中国能否说明在当前五年计划期间还有哪些产业将对外开放(即:取消合资要求、取消股权限制以及将某些产业从“禁止类”中划出)?答复:
中国将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我们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适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每一次修订,扩大开放都是重要原则之一。欧盟: 中国政府认为其对外国投资项目并未施加技术转让要求,但欧盟并不赞同这一观点。答复:
关于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事实上,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不久,中国在清理法律法规的工作中,就对其中与加入承诺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有关技术转让强制性要求的规定。中国政府一直以来也不断澄清,技术合作和转让是企业自主行为,中国政府不会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政府采购:中国尽快加入GPA的立场不变美国:
截至目前,虽然中国已启动其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但这些谈判所需时间可能比中国与工作组就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开启的更为复杂的谈判所需时间更长。请解释中国加入GPA的时间为何被如此延迟?答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采购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中国尽快加入GPA的立场没有变,目前中国正在努力为扩大出价创造条件。至于加入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GPA参加方能否采取务实态度,提出符合中国发展阶段的要价。欧盟:
中国是否计划采取措施。使公共采购的法律框架与《政府采购协议》原则以及国际最佳惯例保持一致,并纠正两部采购法律间现有的不一致性?答复:
中国政府采购立法时就借鉴了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和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公平竞争、透明、诚信和充分救济。中国政府采购活动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目前,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进一步修改。从目前的草案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相互衔接。日本:
中国能否确认,中国不会在国家或地方层面为“自主创新”制订任何政府优惠措施?答复:
2011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自2011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中国自主创新产品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已不再挂钩。
标准: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地方强制性标准的通报日本:
中国如何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同地方间标准的适用性差异,并同时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合作?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由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按照WTO/TBT的要求,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地方强制性标准的通报工作。
出口退税:中国退税率总体水平低于征税率美国:
中国是否同意其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对下游加工商的“協助”,可能影响中国的贸易条件?中国是否也同意其增值税退税政策可能减少下游加工行业的成本?答复:
出口退税政策是实行增值税制度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一般性制度安排,属于国际惯例。中方采取退税率总体水平低于征税率的措施,主要是出于财政负担能力不足的考虑。所谓征退税差异“构成对相关产品下游加工的鼓励”的观点是片面的,缺乏有力的理论和实证支撑。美国:
中国已表示。中国正在研究采用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贯采取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一致的统一增值税退税政策。中国预计何时能够采用统一增值税退税政策?答复:
请解释“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贯采取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一致的统一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准确含义。如果是指全部出口商品按法定征税税率退税的话,我们说明如下: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流转税在税收总量中的占比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出口退税这一国际惯例对中国财政的影响也远远超出对西方国家财政的影响,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还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对全部商品按法定征税税率退税。
反垄断:《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国内外不同所有制企业美国:
秘书处报告讨论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问题,指出“中国共有三家机构负责竞争相关法规的实施。并由国务院下属反垄断委员会统一协调。”由于反垄断委员会包括国资委,在一方面,国资委拥有中国最大的国企,扮演着国企所有人的角色,在另一方面,由于其为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因此又扮演着监督《反垄断法》实施的监管人的角色,这两个角色存在利益冲突。中国是如何处理该利益冲突的?答复: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协调性机构,不是实体性机构,不直接参与具体执法工作。国资委作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能够更好地监督国有企业的竞争行为,推动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中央企业的落实。负责反垄断执法的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国资委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因此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同时,《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国内外不同所有制企业。首先,涉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也要进行申报;其次,商务部将对涉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集中依法进行审查,无区别待遇,最后,任何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其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如未依法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对此有明确规定。2011年12月,商务部发布《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日起生效,对于调查处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程序、调查措施、处理决定等做出了规定。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日本:
中国能否说明为改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能力所采取的措施?答复:
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约束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胜、系统性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欧盟: 对于中国实体在中国“非善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案件,中国政府计划如何防止未来该类情况再次出现?外国公司能够利用哪些法律工具,以防止其商标在中国被非善意注册?答复:
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已经充分考虑了抢注问题,并做了相应规制。工商总局将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继续严格把关,依法驳回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严肃查处并曝光部分恶意注册商标案件,继续有效遏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外国公司可以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商标异议、争议程序解决商标恶意注册案件;也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美国:
秘书处报告描述了中国用于保护地理标志的三种不同的方法。同时指出,秘书处尚不清楚,执行时是否存在任何协调机制。美国方面理解的是,中国正拟修改这三项方法,以期更好地协调这三项不同的保护方法。请说明中国何时将进行这些修改,并解释中国是否将发布其拟议修正案供公众评议。答复:
中国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由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共同开展。为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中国将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在现有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整合业务流程,统一相关政策标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培育和保护力度,形成合力。目前,根据《意见》要求,将由工商总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部际联系协调机制,
第三部分:行业政策
服务行业:中国对服务领域的开放持积极态度欧盟:
中国能否说明中国计划何时开放电信、银行、保险、建筑、运输,分销,邮政和快递服务及专业和法律服务等服务行业?答复:
中国一贯重视发展服务业,对服务领域的开放持积极态度。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对电信、银行、保险、建筑、运输、分销、速递服务的开放作了高水平的承诺。今年中国又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提供交强险服务。
我们认为世贸组织成员间服务行业的开放有益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还需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与各成员进行充分磋商。美国:
由于自2008年9月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后,几乎没有其他基础电信运营商进入市场,中国为何不考虑进—步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从而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答复:
我国注意到一些WTO成员国希望我国降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并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中方经过仔细调研和分析测算,并经相关法律程序于2008年9月修订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将外商投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金降低了50%。
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确定资本金要求,并没有国际标准。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相比于很多国家,中国建网投资规模巨大,所需资金也比多数国家要高。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网络建设问题,这也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电信业是资金密集、规模经济行业,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过低,企業因各种原因也容易轻易退出,有可能对用户利益造成损害。在电信服务领域设定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
请说明有关中国政府过滤互联网服务及内容的特别理由。中国如何告知服务提供商其提供服务的能力已被中国政府所限制?答复:
中国政府主张依据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非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中国信守加入WTO的承诺,欢迎各国公司在中国提供合法服务,并保护他们合法权益。国外公司通过网站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尊重中国国情和传统道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受中国人民欢迎的内容。如果国外公司网站遇到访问障碍,可向中国的电信运营商提出询问。
太阳能发电产业:中国按国际惯例促进行业发展美国:
中国正在鼓励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但似乎并未说明用以鼓励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的其他行业政策措施。请提供有关中国如何根据《太阳能发电产业“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性措施的具体信息。答复:
根据《太阳能发电产业“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我国将对在太阳能发电领域的基础科学、前沿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所支持的内容属竞争前技术。政府对基础科学、竞争前的技术研发以经费支持是世界各国通常采用的措施,符合国际惯例。促进太阳能发电发展的政策措施是针对的应用市场,而非光伏电池制造企业,也是国际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