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组织领导传销罪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lei1984lile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义,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原因以及对社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析,以期更加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组织领导传销罪。
  关键词 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罪 立法意义
  中图分类号:DF624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义
  
  传销一词最早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次对“什么是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过去几届的全国人代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了刑法要增设“传销罪”。而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说明国家主要打击的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因为,传销之所以猖獗,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发挥了主要和重要作用,大量的传销人员由于缺乏辨别真假的能力而上当受骗,他们是受害者。所以,打击传销主要是打击传销有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此,“组织领导传销罪”可作如下表述:经济组织或个人组织和领导大量传销人员,进行《禁止传销条例》认定的传销行活动,就是刑法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二、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原因
  
  一是过去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刑法并没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往往难以判定准确。目前,有关国家对传销现象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的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针对传销现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一情况,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确实很有必要,解决了过去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二是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禁止传销条例》实施后,虽然我国政府对传销继续采取了高压政策,但打击传销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上当受骗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严重干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秩序,严重破坏了我们社会的安定局面。这几年传销出现了高学历与低学历并存、高年龄与低年龄并存的状况,人民群众早已痛恨至极,向国家工商、公安部门举报传销的案件不断增多。因此,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是立法部门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是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鼓励和支持直销发展的重要保证。传销对直销的冲击力是很大的。直销是一个特许行业,只有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并颁发直销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直销。因此,直销市场是直销企业的市场,而不是非直销企业或传销组织的市场。但是,这几年来,全国约有千家以上的大大小小的非直销企业和传销组织,和直销企业抢人员、抢市场,直销企业深受其害。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后,国家执法部门就会有法可依,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逐步把传销从直销市场上清理出去,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就成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直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首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刑法对内容增删的与时俱进。刑法内容的增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作出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过去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罪”,但随着传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力越来越大,就很有必要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时如果刑法不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无疑会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一定要打击包括组织、领导传销在内的各种犯罪活动。就刑法增设的这一罪名来看,也体现了“和谐”的本质要求。凡是组织、领导传销的,国家就坚决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当受骗的大量传销人员,我们则采取教育为主的方针,引导他们走合法经营的道路。严格区别这两类不同性质有矛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传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必须加以剜之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个重要共识。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我们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增设后,由于直销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得更加健康。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0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参考文献:
  [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2]刘文学.非法传销的罪与罚. 中国人大 .2009年第3期.
  [3]熊英. 对设立非法传销罪的立法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4,(12).
其他文献
摘 要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为了正确适用监视居住,我们必须从立法、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执行方式、执行场所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F731文献标识码:A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具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
清水县是六盘山特困片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国家能源局定点扶贫帮扶县.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聚焦“回头看、向前看、动态看
中韩建交之后,两国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中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发展迅速,这种合作无论对中韩两国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还是对东北亚地区的繁荣与稳定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仅有政
辽宁省各级工会收看十九大開幕会
期刊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反垄断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浪潮的高涨,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日益普遍,在一国
资金池作为一类先进的资金管理模式,近年来被广泛应用在集团公司中.集团公司实现资金池的构建,既能够促使自身资金管理质量的优化,还能够确保资金得以有效利用,从而为其今后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下,2007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新市名于2007年4月8日正式启用.在这满怀豪情、举市同庆的美好时刻,我们不仅
本文从三个方面出发,以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为例,探讨如何加强物流过程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减少仓储成本.
市场经济形势是瞬息万变的,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出的11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能完全涵盖新兴的新型不正当竞争.因此,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解读与
期刊
摘 要 本文探讨了法律中的“人本精神”在法制社会中的重要意义,通过比较不同的法律人本精神对于国家和个人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做了全面阐述。  关键词 人本精神 法律 法治  中图分类号:DF81文献标识码:A    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怎样的?以人为本,以人为贵,还是以法为本,见法不见人抑或法主人辅?这将直接影响法治的方向和人本身的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宗教,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三种社会规范,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