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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我国刑事证据法立法的探讨当中,主流观点主张应当移植传闻证据规则用于解决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等痼疾。但是传闻证据规则生长于英美法系国家,以陪审团制度、对抗制度和集中审判制度为背景;况且支撑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本身也并非无可辩驳。中国的诉讼环境不适宜植入传闻证据规则,对待传闻证据我们应当将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予以剥离:承认其证据能力但对证明力作出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