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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现已取得共识,但是在当前的思维框架下,以法律的手段、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控,以何种方式保护、如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护却成为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亟待解决的课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由于其他学科门类研究形成的多种在先定义和研究对象的自身属性,使得研究对象名称和定义混乱。在法学研究者的面前,诸如世界遗产、文化遗产、文物、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艺表达,民俗文化等互相交叉衔接的概念是和法学的严谨治学精神相矛盾的。因此,厘清研究对象的内涵,确立严谨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