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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是一种既常见又特殊的复杂多数人纠纷,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具有典型意义。诉讼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并不唯一,不同方式面临的程序问题亦属多样。《民诉法解释》等规范对起诉方式所作的限制,并非先诉抗辩权存在及行使的当然效果,而是我国为扩大诉讼解决纠纷效能而作的特别设置。共同诉讼之外,第三人、证人同样利于此类纠纷的统一解决。不同的主张方式对应不同的判决效力和诉讼目的。这些反映了我国在自由与效率、处分与干预等价值冲突与平衡上的独特政策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