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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权利滥用在民事领域和公法领域都有体现,而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在国际社会也存在不少权利滥用的现象,且这种权利滥用带来的危害远比国内权利滥用的危害更大。国际社会的现象涉及在各个方面,下文通过分析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原因,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权利滥用 国家主权 新秩序
自有国际法以来,权利滥用现象就一直存在,虽然不能说是普遍,但也屡见不鲜,分析国际社会的权利滥用,要先分析权利滥用这个概念。
一、权利滥用的的含义
“权利滥用”这个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其中在立法上最先明确提出权利不得滥用的却是在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但瑞士民法典并未对“权利滥用”的概念做出任何界定。该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依诚实信用为之;权利滥用者不受法律保护。”
民国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权利之行使, 应于权利者个人之利益与社会全体之利益调和之状态为之,从而权利之行使,以加害于第三人之意思目的为之者,称为恶意的权利行使。违反公序良俗或权利人方面无正当的利益,或权利人因权利之行使所得利益极小,而于他人损害莫大,不能相比者,皆为权利滥用”。这个概念首先概括了权利滥用的特点,然后列举了权利滥用的几种形态。
由此,可以界定权利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背离了权利的要旨或者超越了权利的权限,恶意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权利滥用是应该被禁止的。
二、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的表现
权利滥用在民事领域和公法领域都有体现,而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在国际社会也存在不少权利滥用的现象,且这种权利滥用带来的危害远比国内权利滥用的危害更大。下面主要就列举一些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现象。
(一)国家主权的权利滥用
其内容为一国不得对他国造成明显损害以及各国有义务不得允许本国领土用于从事有害他国权利的活动。这是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一致的。根据主权原则,国家有权按其意愿在其境内从事活动,也有权期待自己的领土不受邻国活动的有害影响。国家按其意愿在其境内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时,如果造成跨国损害并且超过其他国家可以容忍的程度,则应该认为滥用了权利,损害了国家间的正常关系。
(二)国际人权法中的权利滥用
人权国际保护指的是国家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定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际监督、加以保证。但是一些国家总是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的内政,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某些西方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利用这种主张打着人权的幌子下去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如1999年3月24日,北约国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人道主义为由,发动对南联盟的空袭,事后,除比利时外,其它北约国几乎都只强调了行动的必要性和道义性,而避免谈及行动的合法性问题。
(三)国际经济领域中的权利滥用
从国际经济的角度来说,国际贸易自由化已成主要潮流,但伴随而来的贸易摩擦也日益加剧,如反倾销案件的增多。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由此,反倾销应运而生。但是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滥用反倾销权,即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损害有关当事方的利益。其中发起方多为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规则保护本国弱势产业。
(四)国际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
近些年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频频发生,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成为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跨国公司打压发展中国家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如跨国公司利用技术垄断优势,通过技术锁定、设置专利陷阱来坐收渔利。目前,大多数跨国公司已经完成全球专利战略。通常是采用跑马圈地或者放水养鱼的方式,先是大规模申请外围专利,形成专利垄断化,但是它会在最初放任中国国内企业使用其专利,一旦国内企业形成规模或者大量投入后,再声称该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而且一般只对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发起诉讼,使单个企业难以应对巨额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繁琐的调查,使这些企业不得不退出该专利技术涉及的市场或者缴纳巨额的使用费用后,坐享利润。
这些是目前国际社会上权力滥用的具体体现,但并非全部,,随着时代的变迁,国际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权利滥用的表现也会随之变化。
三、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原因
第一,国际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国家利益不同,在涉及到本国利益的时候,利用滥用国际社会权利保护本国利益的事件比比皆是。如在反倾销权利滥用案中,一些政党及其领导者为了获取政治利益、争取选票,而应和一些人的要求,滥用反倾销权,尽管他们知道这样做是不符合WTO反倾销法要求的。这类例子在社会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如从1993年4月起,墨西哥政府对我国4500多种出口商品实施了规模空前的反倾销调查,如此多的数量明显是反倾销权的滥用,是与WTO反倾销法的宗旨不符的,但是墨西哥受当时国内外形势的影响还是做出了这样的决定。另外,各国实力悬殊,大国强国依仗优势的经济军事实力,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干涉别国内政,践踏别国主权,追求控制、支配其他国家的主权等而引起的权利滥用现象并不少见。
第二,经济全球化及经济竞争日益加剧。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其中尤以经济和科技为核心的竞争更为激励和白热化。在竞争过程中,国际生产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不平等地位等是引起权力滥用的主要经济原因。地位不对等总是会引起一方的权利滥用。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之间在经济方面没有国界限制,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互相渗透,实行程度不同的合作与调节,向着一体化的方面发展。这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所以不可能单方放弃,只会积极的融入到这个一体化潮流里,来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各方面的不足又存在巨大风险和负面影响,这样就会为权利滥用提供机会。 第三,国际法本身的缺陷。国际法是依附于国家间的协定而存在的,而各国遵守国际法是以各国主权利益为基础,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各国主权是平等的,只能靠条约来约束,这就是问题之所在。首先,条约自身的不足。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条约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抽象性,甚至条款语言模糊、粗略,存在法律空白,再加上没有任何解释,易被扩大或缩小解释,这为各成员国保护自身利益和各自的理解而对条约做出不同的解释留下了很大空间。其次,有些条约条款规定不合理,已被滥用。国际社会无超国家司法机构存在,小国违法国际条约还可能对其制裁,大国违反条约,基本上不可能进行制裁。大国依自身利益随意退出更是不受限制了。在本国利益面前各国完全可以通过违背国际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国际法在强大的国家面前形同虚设。另外,各国实力悬殊导致条约本身就不公平。大国几乎完全把持每一次新的国际秩序的规划和重构,国际关系行为规定的制定往往由强国来操纵。弱小国家由于经济、科技的落后,在某些领域几乎没有能力涉足,如对于太空的探测,因此别说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了,只能由强国任意操作。
四、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应对措施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己成为大多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既然权利滥用在民法上已受到遏制,那么国际社会权利滥用在国际法或国际社会里也就理应受到遏制。
首先,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进而产生摩擦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尽管没有超国家机构存在,但还是要推动一些国际组织的成立来制裁滥用国际社会权利的国家,保护国家的利益。联合国作为目前最大的国际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通过积极推进改革,发挥自己的优势,抵制弱化联合国作用的种种图谋,改变联合国在处置重大国际事件中软弱无力状况。另外,发展中国家也应团结起来,共同建立联盟,增加与发达国家对话的实力,来抵御发达国家的强势保护自己的利益,扩大和加强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其次,国际条约的的制定至关重要。条约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方的权利,要建立真正能够令各国利益都得到平衡的机制。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背离上述宗旨和相关条款规定的歧视性的、不合理的做法应坚决抵制,以达到国际秩序与国家主权的平衡。历史的教训又告诉我们,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制的状态下,滥用权利将会变得轻而易举。因此,条约的规定应尽量具体详细,并且不仅应规定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对于争端的解决也应规定,应像世贸组织一样,全面规定解决争端的政治、经济、法律方法。同时应规定当成员国对条约的理解、解释不同时的解决办法。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没有参与制定但后来加入的情况,也应该赋予发展中国家共同解释的权利。并且条约的解释应尽量合理、合法,解释不应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不能违背条约的宗旨。为防止权利滥用,应规定权利行使明确、有效的约束力规范。
最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主权平等、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在当今国际形势下,单靠个别力量使难以解决问题的,只有靠集体的力量去解决。国际新秩序应做到公正、公平,才能约束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对于违反国家法的行为,各国应积极采取法律的解决方法,使世界形成司法解决问题的氛围。各国不应着眼于眼前的利益,而应看向未来,共同促进一个建立在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共同利益基础之上,有利于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13-714.
[2]王铁崖.国际法[M].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1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154.
[4]邵津.国际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08页.
[5]佟连发.国际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99页.
[6]褚俊英.国际法学[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3页.
关键词:权利滥用 国家主权 新秩序
自有国际法以来,权利滥用现象就一直存在,虽然不能说是普遍,但也屡见不鲜,分析国际社会的权利滥用,要先分析权利滥用这个概念。
一、权利滥用的的含义
“权利滥用”这个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其中在立法上最先明确提出权利不得滥用的却是在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但瑞士民法典并未对“权利滥用”的概念做出任何界定。该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依诚实信用为之;权利滥用者不受法律保护。”
民国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权利之行使, 应于权利者个人之利益与社会全体之利益调和之状态为之,从而权利之行使,以加害于第三人之意思目的为之者,称为恶意的权利行使。违反公序良俗或权利人方面无正当的利益,或权利人因权利之行使所得利益极小,而于他人损害莫大,不能相比者,皆为权利滥用”。这个概念首先概括了权利滥用的特点,然后列举了权利滥用的几种形态。
由此,可以界定权利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背离了权利的要旨或者超越了权利的权限,恶意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权利滥用是应该被禁止的。
二、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的表现
权利滥用在民事领域和公法领域都有体现,而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在国际社会也存在不少权利滥用的现象,且这种权利滥用带来的危害远比国内权利滥用的危害更大。下面主要就列举一些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现象。
(一)国家主权的权利滥用
其内容为一国不得对他国造成明显损害以及各国有义务不得允许本国领土用于从事有害他国权利的活动。这是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一致的。根据主权原则,国家有权按其意愿在其境内从事活动,也有权期待自己的领土不受邻国活动的有害影响。国家按其意愿在其境内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时,如果造成跨国损害并且超过其他国家可以容忍的程度,则应该认为滥用了权利,损害了国家间的正常关系。
(二)国际人权法中的权利滥用
人权国际保护指的是国家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定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际监督、加以保证。但是一些国家总是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的内政,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某些西方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利用这种主张打着人权的幌子下去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如1999年3月24日,北约国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人道主义为由,发动对南联盟的空袭,事后,除比利时外,其它北约国几乎都只强调了行动的必要性和道义性,而避免谈及行动的合法性问题。
(三)国际经济领域中的权利滥用
从国际经济的角度来说,国际贸易自由化已成主要潮流,但伴随而来的贸易摩擦也日益加剧,如反倾销案件的增多。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由此,反倾销应运而生。但是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滥用反倾销权,即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损害有关当事方的利益。其中发起方多为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规则保护本国弱势产业。
(四)国际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
近些年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频频发生,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成为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跨国公司打压发展中国家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如跨国公司利用技术垄断优势,通过技术锁定、设置专利陷阱来坐收渔利。目前,大多数跨国公司已经完成全球专利战略。通常是采用跑马圈地或者放水养鱼的方式,先是大规模申请外围专利,形成专利垄断化,但是它会在最初放任中国国内企业使用其专利,一旦国内企业形成规模或者大量投入后,再声称该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而且一般只对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发起诉讼,使单个企业难以应对巨额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繁琐的调查,使这些企业不得不退出该专利技术涉及的市场或者缴纳巨额的使用费用后,坐享利润。
这些是目前国际社会上权力滥用的具体体现,但并非全部,,随着时代的变迁,国际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权利滥用的表现也会随之变化。
三、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原因
第一,国际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国家利益不同,在涉及到本国利益的时候,利用滥用国际社会权利保护本国利益的事件比比皆是。如在反倾销权利滥用案中,一些政党及其领导者为了获取政治利益、争取选票,而应和一些人的要求,滥用反倾销权,尽管他们知道这样做是不符合WTO反倾销法要求的。这类例子在社会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如从1993年4月起,墨西哥政府对我国4500多种出口商品实施了规模空前的反倾销调查,如此多的数量明显是反倾销权的滥用,是与WTO反倾销法的宗旨不符的,但是墨西哥受当时国内外形势的影响还是做出了这样的决定。另外,各国实力悬殊,大国强国依仗优势的经济军事实力,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干涉别国内政,践踏别国主权,追求控制、支配其他国家的主权等而引起的权利滥用现象并不少见。
第二,经济全球化及经济竞争日益加剧。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其中尤以经济和科技为核心的竞争更为激励和白热化。在竞争过程中,国际生产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不平等地位等是引起权力滥用的主要经济原因。地位不对等总是会引起一方的权利滥用。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之间在经济方面没有国界限制,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互相渗透,实行程度不同的合作与调节,向着一体化的方面发展。这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所以不可能单方放弃,只会积极的融入到这个一体化潮流里,来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各方面的不足又存在巨大风险和负面影响,这样就会为权利滥用提供机会。 第三,国际法本身的缺陷。国际法是依附于国家间的协定而存在的,而各国遵守国际法是以各国主权利益为基础,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各国主权是平等的,只能靠条约来约束,这就是问题之所在。首先,条约自身的不足。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条约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抽象性,甚至条款语言模糊、粗略,存在法律空白,再加上没有任何解释,易被扩大或缩小解释,这为各成员国保护自身利益和各自的理解而对条约做出不同的解释留下了很大空间。其次,有些条约条款规定不合理,已被滥用。国际社会无超国家司法机构存在,小国违法国际条约还可能对其制裁,大国违反条约,基本上不可能进行制裁。大国依自身利益随意退出更是不受限制了。在本国利益面前各国完全可以通过违背国际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国际法在强大的国家面前形同虚设。另外,各国实力悬殊导致条约本身就不公平。大国几乎完全把持每一次新的国际秩序的规划和重构,国际关系行为规定的制定往往由强国来操纵。弱小国家由于经济、科技的落后,在某些领域几乎没有能力涉足,如对于太空的探测,因此别说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了,只能由强国任意操作。
四、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应对措施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己成为大多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既然权利滥用在民法上已受到遏制,那么国际社会权利滥用在国际法或国际社会里也就理应受到遏制。
首先,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进而产生摩擦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尽管没有超国家机构存在,但还是要推动一些国际组织的成立来制裁滥用国际社会权利的国家,保护国家的利益。联合国作为目前最大的国际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通过积极推进改革,发挥自己的优势,抵制弱化联合国作用的种种图谋,改变联合国在处置重大国际事件中软弱无力状况。另外,发展中国家也应团结起来,共同建立联盟,增加与发达国家对话的实力,来抵御发达国家的强势保护自己的利益,扩大和加强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其次,国际条约的的制定至关重要。条约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方的权利,要建立真正能够令各国利益都得到平衡的机制。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背离上述宗旨和相关条款规定的歧视性的、不合理的做法应坚决抵制,以达到国际秩序与国家主权的平衡。历史的教训又告诉我们,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制的状态下,滥用权利将会变得轻而易举。因此,条约的规定应尽量具体详细,并且不仅应规定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对于争端的解决也应规定,应像世贸组织一样,全面规定解决争端的政治、经济、法律方法。同时应规定当成员国对条约的理解、解释不同时的解决办法。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没有参与制定但后来加入的情况,也应该赋予发展中国家共同解释的权利。并且条约的解释应尽量合理、合法,解释不应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不能违背条约的宗旨。为防止权利滥用,应规定权利行使明确、有效的约束力规范。
最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主权平等、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在当今国际形势下,单靠个别力量使难以解决问题的,只有靠集体的力量去解决。国际新秩序应做到公正、公平,才能约束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对于违反国家法的行为,各国应积极采取法律的解决方法,使世界形成司法解决问题的氛围。各国不应着眼于眼前的利益,而应看向未来,共同促进一个建立在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共同利益基础之上,有利于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13-714.
[2]王铁崖.国际法[M].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1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154.
[4]邵津.国际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08页.
[5]佟连发.国际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99页.
[6]褚俊英.国际法学[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