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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六部“典型性”行政程序规范文本为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对学术界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观点的梳理,认为行政程序法应以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说搭建法律责任,指出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规范逻辑结构的混同以及应对社会变迁态度的保守。提出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架构体系,并对非正式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作出回应,以步出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