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飓风中心
“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气愤地说,“他们太无耻了。”
作为代理数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的周泽,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的过程中一直保持着律师特有的理性和风度,但是谈及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监督司副司长严冯敏在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仍然气得口不择言。
8月29日质检总局召开的并非新闻发布会而是通气会,本刊记者没有到场,但是根据事后的新闻稿来看,严冯敏的表态主要有二:第一,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没有任何关系;第二,此前媒体关于“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而导致行政垄断”报道不实。
“总之,撇清质检总局借电子监管网敛财、行政垄断为主,打击媒体和我们这些告他们的人为辅。”周泽说。
“邬建平之死”、“电子监管网”与“行政垄断”本来是三件并不直接相关的事,但是这一个月来已经逐渐搅到一起,大有形成飓风袭卷国家质检总局之势。
8月12日,《财经》杂志网站援引未具名消息人士的话称,8月1日北京市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约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司司长邬建平,第二天,邬建平在一幢公寓里跳楼身亡。据称邬建平向办案人员交代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其中包括在北京的若干处房产以及数百万元现金。
几乎与此同时,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质检总局的职责予以调整: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的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来承担。8月25日新华网发出快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提法。
一系列与质检总局相关的行政体制改革迅速提高了外界对邬建平之死的关注度。8月27日,《新京报》的报道第一次公开将邬建平之死与电子监管码联系在一起。据周泽律师在博客中披露,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上粘贴或印制“电子监管码”。消费者根据监管码,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查询产品类型、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以此辨别真伪,政府部门也可对企业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入网企业需缴纳每年600元的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由于企业为数众多,与质检总局一起推进“电子监管网”的中信21世纪电讯估计其每年将创造2000亿元人民币的收入。
而“电子监管”又牵扯出质检总局涉及的另一桩案件,那就是被多家防伪企业诉讼的“行政垄断”。
在周泽看来,无论是新的“三定方案”还是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的监管码规定,都不能成为质检总局在通气会上强势发言的理由。8月31日,周泽在自己的新浪博客上贴出《律师回应质检总局新闻通气会》一文,驳斥质检总局通气会的言论。文章指出,“质检总局严冯敏副司长在新闻通气会上的说法,或超越职权,越俎代庖;或罔顾事实,强词夺理;或拉人垫背,陷入不义;或无限上纲,恐吓媒体。”
在两宗案件中,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是问题的核心。三年多来,为了推广这项业务,质检总局可以说不遗余力。
周泽介绍说,根据他此前了解到的情况,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4月开始,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多次召开现场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发表讲话,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另外,国家质检总局还通过由该局领导接受媒体访谈、到地方检查等方式,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并且还邀请了香港著名艺人刘德华担任电子监管网的形象代言人。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化妆品等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今年4月又称,即使有困难,过渡期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
该通知规定,对于新申请产品,没有电子监管码将被视为产品标识不全,不予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加贴电子监管码的产品将被罚款。
如此牵涉庞巨的行政许可,却是由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来经营。公开资料显示,中信国检成立于2005年1月,股东包括3家单位:中信21世纪电讯、中国华信邮电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中信21世纪电讯为中信集团旗下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0241.HK)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华信邮电为中国电信(0728.HK)全资子公司;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国有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全资拥有”。上述三方股本比例分别为50%、20%和30%,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并未实际出资,却享有中信国检30%权益——也就是说质检总局每年可望分得中信国检600亿元人民币的收益。
在周泽以及他的委托人看来,中信国检获得电子监管网的合法性存有疑问。四家起诉质检总局企业之一的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介绍,在设立电子监管网之初,质检总局并没有进行项目招标。北京兆信等公司在质检局没有推行电子监管码之前,就一直服务于很多食品生产等相应的企业,但自从电子监管码和电子监管网出现后,这些企业的日子就越来越难过。“质检总局为什么把电子监管网交给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来运营,即使中国没有《反垄断法》,这一做法也违背《行政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周泽介绍说,为保险起见,直到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他们才提起诉讼。
周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和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超越职权,严重违法违规。“电子监管码的推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质检总局是借保护食品安全之名牟取私利,实际上,产品是否合格与产品是否入网络根本没有关系。”
周泽律师说,行政机关开办第三产业的做法本身不被允许,接受干股的行为更涉嫌违法。据他透露,代理企业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就国家质检总局的严重违法和高度疑似腐败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国务院、中纪委、最高检、监察部等部门和有关中央领导寄出实名举报信。
而质检总局正在推进的电子监管码工作,涉及面最大的正是食品监管司分管的食品企业,食品企业也多次表示反对。不过周泽否认举报信针对邬建平个人。
点石成金
另一位北京律师张显峰也从几年就开始“关注”质检总局,他曾多次给质检总局发律师信,指出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他看来,无论是事后监管的电子监管码,还是 事前的Qs(QualitySafety质量安全)认证,这些行政权力泛滥的根源都在于以约束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出台后发生的“权力变异”。以食品企业为例,在各种生产许可条例出现之前,企业注册后获得由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企业在报纸上发公告后,便可以开始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各部委都进行了落实,具体到质检总局,就是在2005年分别发布的《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前抽查办法》等规定。
“通过这些所谓的实施细则,质检总局获得了各种工业品,食品生产的‘点头权’,产品的生产销售都需要经质检总局点头才行。”张显峰指出,实际上质检总局的行政许可权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相关规定来执行,“而现在我们看到的包括电子监管码、QS认证、产品免检、名牌评选等所有规定都无据可依。追溯其根源,《行政许可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其这些权力,这些‘名目’各异的许可权变成了他们敛财的工具。”
与周泽不同,张显峰最关注的问题是QS认证、质量免检与名牌评选。
所谓的QS认证,是指自2003年起,我国对大米、食用植物油等食品进行的一种新的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凡生产地在中国境内的都必须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张显锋律师向《商务周刊》提供了一封题为《QS早已成为质监部门掠夺社会资源的工具》的企业来信,这家食品企业在信中说,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2003年实施时,只要求企业支付几百元的《中国质量报》公告费,没有其他手续,后来公告费也取消了。但是从2004年开始,质检总局要求,QS认证、换证每三年一次。
改革后的认证涉及的项目包括:质量检验所每年两次的检验报告,一般每种产品检查一次2000元,一年共4000元;计量所对检验仪器每年出具检定证书,对企业的每件仪器检定费用是200—600元,多种仪器全部检定平均需要在2000元;计量所对生产线产品的抽样检验费为1000元;企业标准备案,首次备案2000元,每三年重新备案一次,需要800元;每年还要进行若干次收费学习培训。食品生产有不少共性,即相同设备和相近工艺可以生产不同的产品,而卫生状况是相同的,但质监局规定不同的产品要领不同的证,企业缴费成倍增长。
信中指出,这些项目是在4年中逐渐增加的,Qs认证的规定越来越详细,要求的项目也越来越多,费用同样越积越多。
张显锋一直质疑质检总局QS认证权力的合法性。“这个制度当年仅由国家质检总局内部会议审议通过,也就是说,是由质检总局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法》有行政部门设定自己权力的法条吗?最为恶劣的是,质检总局巧设名目,在发放QS认证的各个审定环节都设卡收费,这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吗?”
多年从事《行政许可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王磊给出的答案是:“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只有执行权,没有设定权,行政部门不能自己赋予自己权力。”
在生产准入中推行QS认证几年后,质检总局显然认为“加强”事前准入门槛还不足以满足监管需求,于是又推出电子监管码实施更严格的事后跟踪。如此一来,特别是在食品行业,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设置有收费“关卡”。但可惜的是,中国国内及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层层关卡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后跳楼身亡的邬建平,正是这一系列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成立食品生产监管司,专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邬建平一直担任该司司长。一个符合逻辑的猜想是,他是否有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导致这个庞大监管体系失效?
当然,这套监管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个明显的缺口。199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发,规定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迄今为止,全国有几千家企业的产品获得免检资格,但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例也不少,最为著名的是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出现质量问题,后来雀巢承认是检测方面的疏漏。
张显锋指出,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不仅存在前面所说的行政部门越位、错位,免检制度还可能导致安全监管缺位。“获得免检的产品由于质量疲劳,自信过度,往往最容易出问题。”他说,“免检评选本来就和《质量法》有关规定矛盾,该法授予监督局的权力就是检查监督产品的质量,免检制度与他们的工作职责相背,显然不合理。”
对于以上诸多质疑,《商务周刊》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采访要求,相关负责人的回复是,“采访提纲已经收到,但是暂时还不能安排采访。”
目前公众还不能确知邬建平的真实死因,但在周泽、张显锋两位律师看来,邬所掌握的权力很大部分超越了他的职权范围。而让他获得这个权力的,正是曾被寄予厚望的《行政许可法》。
早在2006年8月《商务周刊》就已经指出,《行政许可法》的现实功用正朝着与其初衷完全相反的方向背道而驰。“《行政许可法》规范和约束政府官员行政权力的速度,赶不上部分官员和权力自我扩权乃至学会借《行政许可法》寻租的速度。一部法律是死的文字,如果受过高等教育的官员们不想撒手金子般的权力,我们实在不能低估他们‘内部挖潜’的聪明才智。”当时本刊社论《<行政许可法>缘何被异化》中的担心如今已经成为事实。42岁的邬建平是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博士,他确实拥有一根点石成金的神奇手指——这样“有能力”的官员越多,整个制度的社会运行成本也就越高。
“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气愤地说,“他们太无耻了。”
作为代理数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的周泽,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的过程中一直保持着律师特有的理性和风度,但是谈及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监督司副司长严冯敏在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仍然气得口不择言。
8月29日质检总局召开的并非新闻发布会而是通气会,本刊记者没有到场,但是根据事后的新闻稿来看,严冯敏的表态主要有二:第一,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没有任何关系;第二,此前媒体关于“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而导致行政垄断”报道不实。
“总之,撇清质检总局借电子监管网敛财、行政垄断为主,打击媒体和我们这些告他们的人为辅。”周泽说。
“邬建平之死”、“电子监管网”与“行政垄断”本来是三件并不直接相关的事,但是这一个月来已经逐渐搅到一起,大有形成飓风袭卷国家质检总局之势。
8月12日,《财经》杂志网站援引未具名消息人士的话称,8月1日北京市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约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司司长邬建平,第二天,邬建平在一幢公寓里跳楼身亡。据称邬建平向办案人员交代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其中包括在北京的若干处房产以及数百万元现金。
几乎与此同时,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质检总局的职责予以调整: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的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来承担。8月25日新华网发出快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提法。
一系列与质检总局相关的行政体制改革迅速提高了外界对邬建平之死的关注度。8月27日,《新京报》的报道第一次公开将邬建平之死与电子监管码联系在一起。据周泽律师在博客中披露,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上粘贴或印制“电子监管码”。消费者根据监管码,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查询产品类型、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以此辨别真伪,政府部门也可对企业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入网企业需缴纳每年600元的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由于企业为数众多,与质检总局一起推进“电子监管网”的中信21世纪电讯估计其每年将创造2000亿元人民币的收入。
而“电子监管”又牵扯出质检总局涉及的另一桩案件,那就是被多家防伪企业诉讼的“行政垄断”。
在周泽看来,无论是新的“三定方案”还是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的监管码规定,都不能成为质检总局在通气会上强势发言的理由。8月31日,周泽在自己的新浪博客上贴出《律师回应质检总局新闻通气会》一文,驳斥质检总局通气会的言论。文章指出,“质检总局严冯敏副司长在新闻通气会上的说法,或超越职权,越俎代庖;或罔顾事实,强词夺理;或拉人垫背,陷入不义;或无限上纲,恐吓媒体。”
在两宗案件中,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是问题的核心。三年多来,为了推广这项业务,质检总局可以说不遗余力。
周泽介绍说,根据他此前了解到的情况,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4月开始,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多次召开现场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发表讲话,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另外,国家质检总局还通过由该局领导接受媒体访谈、到地方检查等方式,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并且还邀请了香港著名艺人刘德华担任电子监管网的形象代言人。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化妆品等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今年4月又称,即使有困难,过渡期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
该通知规定,对于新申请产品,没有电子监管码将被视为产品标识不全,不予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加贴电子监管码的产品将被罚款。
如此牵涉庞巨的行政许可,却是由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来经营。公开资料显示,中信国检成立于2005年1月,股东包括3家单位:中信21世纪电讯、中国华信邮电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中信21世纪电讯为中信集团旗下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0241.HK)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华信邮电为中国电信(0728.HK)全资子公司;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国有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全资拥有”。上述三方股本比例分别为50%、20%和30%,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并未实际出资,却享有中信国检30%权益——也就是说质检总局每年可望分得中信国检600亿元人民币的收益。
在周泽以及他的委托人看来,中信国检获得电子监管网的合法性存有疑问。四家起诉质检总局企业之一的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介绍,在设立电子监管网之初,质检总局并没有进行项目招标。北京兆信等公司在质检局没有推行电子监管码之前,就一直服务于很多食品生产等相应的企业,但自从电子监管码和电子监管网出现后,这些企业的日子就越来越难过。“质检总局为什么把电子监管网交给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来运营,即使中国没有《反垄断法》,这一做法也违背《行政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周泽介绍说,为保险起见,直到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他们才提起诉讼。
周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和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超越职权,严重违法违规。“电子监管码的推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质检总局是借保护食品安全之名牟取私利,实际上,产品是否合格与产品是否入网络根本没有关系。”
周泽律师说,行政机关开办第三产业的做法本身不被允许,接受干股的行为更涉嫌违法。据他透露,代理企业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就国家质检总局的严重违法和高度疑似腐败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国务院、中纪委、最高检、监察部等部门和有关中央领导寄出实名举报信。
而质检总局正在推进的电子监管码工作,涉及面最大的正是食品监管司分管的食品企业,食品企业也多次表示反对。不过周泽否认举报信针对邬建平个人。
点石成金
另一位北京律师张显峰也从几年就开始“关注”质检总局,他曾多次给质检总局发律师信,指出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他看来,无论是事后监管的电子监管码,还是 事前的Qs(QualitySafety质量安全)认证,这些行政权力泛滥的根源都在于以约束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出台后发生的“权力变异”。以食品企业为例,在各种生产许可条例出现之前,企业注册后获得由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企业在报纸上发公告后,便可以开始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各部委都进行了落实,具体到质检总局,就是在2005年分别发布的《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前抽查办法》等规定。
“通过这些所谓的实施细则,质检总局获得了各种工业品,食品生产的‘点头权’,产品的生产销售都需要经质检总局点头才行。”张显峰指出,实际上质检总局的行政许可权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相关规定来执行,“而现在我们看到的包括电子监管码、QS认证、产品免检、名牌评选等所有规定都无据可依。追溯其根源,《行政许可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其这些权力,这些‘名目’各异的许可权变成了他们敛财的工具。”
与周泽不同,张显峰最关注的问题是QS认证、质量免检与名牌评选。
所谓的QS认证,是指自2003年起,我国对大米、食用植物油等食品进行的一种新的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凡生产地在中国境内的都必须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张显锋律师向《商务周刊》提供了一封题为《QS早已成为质监部门掠夺社会资源的工具》的企业来信,这家食品企业在信中说,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2003年实施时,只要求企业支付几百元的《中国质量报》公告费,没有其他手续,后来公告费也取消了。但是从2004年开始,质检总局要求,QS认证、换证每三年一次。
改革后的认证涉及的项目包括:质量检验所每年两次的检验报告,一般每种产品检查一次2000元,一年共4000元;计量所对检验仪器每年出具检定证书,对企业的每件仪器检定费用是200—600元,多种仪器全部检定平均需要在2000元;计量所对生产线产品的抽样检验费为1000元;企业标准备案,首次备案2000元,每三年重新备案一次,需要800元;每年还要进行若干次收费学习培训。食品生产有不少共性,即相同设备和相近工艺可以生产不同的产品,而卫生状况是相同的,但质监局规定不同的产品要领不同的证,企业缴费成倍增长。
信中指出,这些项目是在4年中逐渐增加的,Qs认证的规定越来越详细,要求的项目也越来越多,费用同样越积越多。
张显锋一直质疑质检总局QS认证权力的合法性。“这个制度当年仅由国家质检总局内部会议审议通过,也就是说,是由质检总局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法》有行政部门设定自己权力的法条吗?最为恶劣的是,质检总局巧设名目,在发放QS认证的各个审定环节都设卡收费,这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吗?”
多年从事《行政许可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王磊给出的答案是:“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只有执行权,没有设定权,行政部门不能自己赋予自己权力。”
在生产准入中推行QS认证几年后,质检总局显然认为“加强”事前准入门槛还不足以满足监管需求,于是又推出电子监管码实施更严格的事后跟踪。如此一来,特别是在食品行业,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设置有收费“关卡”。但可惜的是,中国国内及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层层关卡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后跳楼身亡的邬建平,正是这一系列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成立食品生产监管司,专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邬建平一直担任该司司长。一个符合逻辑的猜想是,他是否有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导致这个庞大监管体系失效?
当然,这套监管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个明显的缺口。199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发,规定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迄今为止,全国有几千家企业的产品获得免检资格,但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例也不少,最为著名的是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出现质量问题,后来雀巢承认是检测方面的疏漏。
张显锋指出,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不仅存在前面所说的行政部门越位、错位,免检制度还可能导致安全监管缺位。“获得免检的产品由于质量疲劳,自信过度,往往最容易出问题。”他说,“免检评选本来就和《质量法》有关规定矛盾,该法授予监督局的权力就是检查监督产品的质量,免检制度与他们的工作职责相背,显然不合理。”
对于以上诸多质疑,《商务周刊》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采访要求,相关负责人的回复是,“采访提纲已经收到,但是暂时还不能安排采访。”
目前公众还不能确知邬建平的真实死因,但在周泽、张显锋两位律师看来,邬所掌握的权力很大部分超越了他的职权范围。而让他获得这个权力的,正是曾被寄予厚望的《行政许可法》。
早在2006年8月《商务周刊》就已经指出,《行政许可法》的现实功用正朝着与其初衷完全相反的方向背道而驰。“《行政许可法》规范和约束政府官员行政权力的速度,赶不上部分官员和权力自我扩权乃至学会借《行政许可法》寻租的速度。一部法律是死的文字,如果受过高等教育的官员们不想撒手金子般的权力,我们实在不能低估他们‘内部挖潜’的聪明才智。”当时本刊社论《<行政许可法>缘何被异化》中的担心如今已经成为事实。42岁的邬建平是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博士,他确实拥有一根点石成金的神奇手指——这样“有能力”的官员越多,整个制度的社会运行成本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