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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了立法规划的内容,但规定较为原则。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立法规划这一立法"源头"有一定的关系。纵观我国地方立法规划现状,目前还存在项目来源渠道较单一、内容重复、立法规划审批主体不统一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应当在明确地方立法规划编制权归属、拓宽立法项目来源渠道、确保立项标准和内容的科学性、细化程序规则等方面做出努力,以完善地方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