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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4条确立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是从程序层面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保障。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须遵守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这由此确立了农用地用途变更许可制度。在法权逻辑层面,应将农用地用途变更许可行为归结为农用地开发许可法律制度的范畴。以农用地开发许可权的法律属性来定性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可避免农用地转用审批这一事实行为游离于法律思维之外,而处于文本层面的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