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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法学界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但是又都存在着不合理之处,这是由于研究者的立足点和视角不同所致。以企业法人财产的构成状况为视角,以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为逻辑起点,同时考虑法人出资者的财产权利与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利的关系的研究,应当是更为全面、更为合理的,所以,综合权利说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