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债权异议之诉的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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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企业破产的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尤其是在苏浙沪一带,企业破产已经成为拯救濒危企业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但《企业破产法》对于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属于一种新兴事物,多数民众并未真正地理解企业破产制度的含义,也包括诸多的法院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瑕疵.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多数从一个大方向上给出指引,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尽相同的理解和适用,亟须制订一部较为完善的破产程序操作指引,以规范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行为.目前,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异议之诉,应该使用确认判决还是给付判决之争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非常不统一,本文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使用何种判决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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